正所谓“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公司合伙也不可能一直稳定,特别是合伙人岁数大了之后,退出也是很正常的,如何设计股权退出机制就成了考验我们创业者的一道必答题。
可能很多人会说,我们几个合伙人都很有格局,目标就是为了上市,公司不上市,就不会考虑退出的情况。话虽这样说,但是总是会有意外发生的,我们也有必要提前预判到这些情况的发生。
第一、合伙人与创业者意见不和,引发股权争夺大战。为什么很多情侣在谈恋爱的时候,特别甜蜜,一旦结婚之后就想离婚呢?因为谈恋爱的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对方的优点,即使能看到一些缺点,也是可以忍受的。可是在结婚之后,彼此之间最真实的一面完全展现在彼此面前,我们可能会发现对方一些无法忍受的缺点,最终就容易离婚。
创业合伙也是这个道理,在我们没有真正在一起共事的时候,会感觉对方很不错,值得合作。可是在真正合伙之后,你会发现对方身上很多缺点,他会让自己很不爽,最终团队内讧也就容易爆发。老大想要赶走老二,老二也想要联合老三赶走老大,公司闹得鸡飞狗跳,一地鸡毛。
此时,最理想的状况就是将合伙人的股权与服务期限挂钩,只有在合伙人在公司服务一定的时间之后,再将股权转移给合伙人。在此之前,股权由创始人代为保管,这样就可以做到一举多得,规避了很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合伙人中途退出。也许在公司还没有上市的时候,合伙人就想要退出,那么公司就要制定一个规则,公司或者创始人拥有优先回购公司股权的权利。
回购的价格需要根据公司当时的估值来定,如果公司的估值是一个亿,那么创始人可以以1.2亿元的估值回购合伙人手中的股权,也可以是0.8折。
具体是多少,我们需要根据当时的协议来定,旨在保证还留在公司里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些公司由于缺少对于股权回购的规定,导致合伙人退出之后,引进了非常不理想的新股东,这也会导致公司内部矛盾的增加。
第三、设定高额违约金。只要公司没有上市,公司的估值都是一个相对比较虚的存在。公司可能认为公司的估值是1亿元,但是投资机构则可以给5亿元的估值,两者之间就相差了好几倍。这也会导致一部分合伙人更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必须制定高额的违约金,用来限制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
高额的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合伙人,而是为了公司自身的安全考虑。
第四、合伙人离婚。表面上看,我们通过高额的违约金限制了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但是我们避免不了合伙人可能出现离婚情况的发生。一旦合伙人离婚,伴侣很有可能分走公司一半的股权,这会导致公司股权的外流,甚至是投票权的丧失,最终成为决定公司生死的决定力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提前约定配偶可以拥有股权,但是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与投票行为。
第五、合伙人犯罪。对于一家具有知名度的公司而言,合伙人犯罪对公司的影响是很大,不仅会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失,也会导致公司估值的下降。还有可能因为合伙人的坐牢,导致公司很多的投票行为无法进行。
对于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实现约定一个强制赎回条款,一旦合伙人触犯条款,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估值回购合伙人手中的股权。
第六、合伙人去世。天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谁也不知道合伙人有没有意外的发生。一旦合伙人发生意外,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也存在流落他人之手的可能,公司也需要在这里设置一个强制回购的条款,或者约定继承人只享受股权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
总而言之,我们设计股权退出机制的底层逻辑就是不管合伙人发生任何意外,公司或者创始人必须是相对安全的。
否则,任何一种意外的发生,都会让我们多年的努力功亏一篑。可能你感觉这有点夸张,但是我们可以看看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的遭遇。
本来土豆网计划在2010年上市的,谁知刚提交完上市申请,王微的妻子就提出了离婚的请求。突如其来的离婚打乱了土豆网的上市计划,导致优酷网成为了率先上市的视频网站。土豆网最终没有上市成功,还被优酷收入囊中,彻底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因此,我们在设计股权退出机制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合伙人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用颠覆式创新与新商业模式融合,全世界都是你的舞台!
在新商业的世界里,没有被淘汰的行业,只有被颠覆出局的企业,现在所有的商业竞争都会聚焦在“颠覆与重构”上。
一家公司或者一位老板,如果颠覆与重构能力短缺,注定会提前败下阵来。
请记住:没有创新力,哪有想象力;没有想象力,何来竞争力;要想破局突围,必须颠覆原有商业模式,重构新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