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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利德(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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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4 10:00
  • 龙泉小编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500元的CELINE牌女式包一个、价值48,355元钻石小鸟牌钻戒一枚;2.判令被告承担退订婚宴的损失16,51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7年5月向被告求婚并给予被告订婚钻戒一枚(0.7克拉小鸟牌铂金钻戒,内圈刻有原、被告英文名首字母F、S),被告同意求婚并接受钻戒。后双方共同操办婚宴预订事宜,婚宴总价165,104元,签订婚礼委托书当日即2017年8月14日支付了定金3万元,后又陆续支付中期款共计99,062.40元(其中有31,062.40元是被告垫付后原告又归还被告)。2017年11月30日,为结婚所需原告支付16,500元购买CELINE牌女式包一个给被告作为婚包所用。2017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拒绝沟通,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居委会寻求调解,被告也予以拒绝。2018年2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工作单位希望被告归还有价值的物品,双方发生矛盾并拨打110报警。2018年2月26日,原告前往婚庆公司告知无法按照预定日期举办婚宴,按照婚礼委托书约定,支付中期款后取消婚礼的应支付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经过原告协商,婚庆公司同意收取总价165,104元的20%即33,020元作为违约金,剩余款项96,042.40元退还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已解除婚约,要求被告退还钻石小鸟牌钻戒一枚、CELINE牌女式包一个,并承担退订婚宴损失的一半即16,51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确认收到戒指一枚,愿意退还,但原告所称的钻戒价值无法确定,不同意归还女式包,也不同意承担退订婚宴的违约损失。女式包并非原告所谓的“婚包”,只是原告为投被告所好在2017年11月购买并赠与被告,且已完成交付,不同意退还。关于婚宴,都是被告一手操办,被告没有签订过协议,也不认识婚庆公司经办人,是原告单方面决定拉薇达一站式婚礼会馆后才拉被告去看的,因为双方在筹办婚礼时也明确说明婚宴由男方负责,所以对原告的决定被告也予以接受。2017年12月9日,原、被告一同前往婚庆公司,因原告支付额度不够还由被告垫付31,062.4元,因为双方已明确婚宴由男方负责,被告就收到了原告退还的31,100元。双方发生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分手,现无法按期举办婚宴是原告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违约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7年4-5月,原告共支付48,355元于上海铂利德钻石有限公司购买钻石戒指一枚,订单详情显示材质为铂900,内圈刻字S连接F,主钻参数0.70ct。后原告向被告求婚并给予被告钻戒一枚,被告同意并接收钻戒。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原告向上海拉薇达餐厅预约婚礼,并于2017年8月14日与婚礼顾问共同签订婚礼委托书和婚礼婚宴定金协议(编号XXXXXXX),约定:婚礼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新郎与新娘分别为原、被告,一站式套餐价为148,888元(基础套餐按10桌计算),超出单桌6,888元,合计18桌价格165,104元;新人同意签订本协议时需支付定金作为担保,签订协议后若需取消定金协议则定金不予退还;中款为总费用的60%即99,062.40元,于婚礼前6个月即2017年12月10日支付;尾款36,041.60元于婚礼当天上冷菜后全部付清;在本公司正常履行委托书的基础上,新人在支付完中款后并未支付尾款的条件下,由于新人违约,造成本公司相应损失费用,按婚宴协议总金额的50%赔偿损失;在本公司正常履行委托书的基础上,新人在支付完尾款的条件下,由于新人违约,造成本公司相应损失费用,按婚宴协议总金额的80%赔偿损失等等。当日,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银行对账单显示交易摘要为“支付宝-消费-上海纯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2017年12月9日,原、被告共同前往婚庆公司,被告支付3万元和2.8万元,银行对账单显示交易摘要分别为“支付宝-消费-上海纯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和“支付宝-上海纯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告还通过支付宝花呗支付1万元,因原告支付额度不足,被告于当日支付5,000元和26,062.40元。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再查明,2017年11月,原告支付16,500元为被告购买CELINE牌女式包一个。2017年12月11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1,1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2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公司索要物品,双方矛盾扩大。2018年2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感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婚宴退订事宜》,载明:婚宴酒店为上海赟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拉薇达婚礼会馆滨江店);原定于2018年6月10日拉薇达婚礼会馆滨江店举办婚宴,因个人原因取消该婚宴预订;已付定金3万元,中款99,062.4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收取违约金婚宴总额165,104元的20%即33,020元,原婚礼婚宴预订协议书(编号XXXXXXX)作废;上述事宜双方无任何异议,今后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起诉和追究;若因退款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均由原告承担;退还款项在2018年3月1日退还原告招商银行卡上。2018年3月1日,原告收到退款5万元和46042元,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显示交易对手为应赟,客户摘要为“退18/6/10民生巨蟹张某婚宴”。

审理中,本院要求被告本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书面确认收到钻戒一枚,但否认收到相关发票和证书。被告提供戒指照片一组,显示戒指内圈刻有S连接F以及Pt900、D0.700ct等字样。原告提供上海拉薇达婚庆礼仪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纯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老米卤水烧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赟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告认为上述公司为关联公司,是拉薇达一站式婚礼合作方,而且婚宴定金和中期款的收款单位均为上海纯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退款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足以认定婚宴事宜及损失;被告不认可证据关联性,无法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求婚所用钻戒,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购买的女式包一个,原告不能证明此包与双方缔结婚姻有关,应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原告要求归还所谓婚包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婚宴损失,婚宴系为双方结婚而预定,现未缔约婚姻的责任难以归结于一方,违约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关于双方曾口头约定婚宴由男方负责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的沟通情况、婚宴预订、退订的及钱款支付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33,020元违约损失由被告承担1.5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铂金钻石戒指一枚(内圈刻字S连接F,主钻参数0.70ct);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婚宴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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