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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兼职会计(证券从业人员外部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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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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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外部兼职、内部兼岗规定汇总 | 法规2022年第32期

壹口合规 2022-10-10 00: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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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兼职的主要规定:

一、外部兼职规定

(一)《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四)《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六)《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七条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

二、内部兼岗相关规定

(一)高管人员

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2.《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4.《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

5.《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6.《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十四条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七条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8.《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9.《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0.《关于转发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十二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分管投资银行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宜同时分管研究、自营、资产管理等利益冲突明显的部门;在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循“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的原则要求和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时分管证券投资、研究咨询两个部门。

11.《关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经理拟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根据对现行监管法规的理解,证券公司子公司之间兼任职务,不属于现行监管法规框架内允许的兼职情形,你公司总经理兼任长江资本董事、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此外,专业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直投子公司兼任职务,还需按规定解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问题。

(二)投行业务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六条 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不同业务团队独立开展债券项目承做、发行定价(含簿记建档)和销售等环节的相关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公平。

(三)经纪业务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2.《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四、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3.《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条 见证人员应当为与开户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开户代理机构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八条 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四)投资业务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2.《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3.《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4.《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5.《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监测债券投资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

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顾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五)研究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合规人员

1.《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法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内部控制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前中后台部门的职责分工。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

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如分支机构业务规模较小、人员数量较小(5人及以下),合规管控风险较小,可以由同一区域内较大分支机构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承担其合规管理工作,相关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至多承担下属3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4、海南局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得承担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不能从事业务复核、财务出纳等工作;可兼任人事管理等综合行政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合规工作。

(七)风险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八)电脑财务稽核人员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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