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都兼职做小微企业的报税会计,但却不知道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随着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兼职会计背后隐藏的税收风险日渐凸显,在此提醒会计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红线!
近日,兼职会计又出大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张判决书显示,一位负责报税和开票的兼职会计,因虚开发票被终审判了8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兼职会计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媛柯与林泽雄(另案处理)共谋在河南省南召县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小强具体负责纳税申报、虚开发票。
二、兼职会计李小强上诉
上诉理由:他只是涉案公司的兼职会计,且只帮助张媛柯注册了一家公司,没有公司的股份和分红,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量刑重。
三、法院经查后认定的结果
张媛柯聘请李小强具体负责纳税申报、虚开发票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税款数额巨大。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媛柯、钟平波、李小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查,李小强是张媛柯招聘的兼职会计人员,在张媛柯、钟平波的安排下与他人具体联系,其犯罪行为均是在二人指使下进行,有一定的被动性,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四、最终判决
上诉人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面的案例认定会计是从犯,这个案例不太一样,兼职会计判的比老板还重!会计一定要小心,别为老板“背锅”。
案例:46岁老会计担任兼职会计帮助虚开,判刑6年,老板判3年!
46岁的马某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43岁的陆某是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让两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实际的生意往来,而是互相“帮忙”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之大令人咋舌。
一、案例回顾
被告人马某受聘于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在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马某专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
此外,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受黄某指使,共接收12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价税合计近4000万元,全部由马某在石河子市税务局办理了认证抵扣。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关于马某系兼职会计,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在明知A、B两公司与他人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受黄某的指使,多次为他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积极帮助黄某筹办注册成立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为主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再次提醒:
会计工作者们要注意防范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自己,对违规行为要敢于拒绝,不踩法律红线!企业老板要守法经营!国家正在严厉打击虚开,会计和法人代表一定要远离虚开!
之前小快就发过很多和兼职会计相关的文章,税务局最新政策也明令禁止兼职会计代理记账,请会计人和企业老板都知晓这一点!
一、兼职会计自身风险举例
做兼职会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由于兼职会计是利用业余时间帮小微企业做账或整理报表,所以在做财务报表的时候,通常是一次性做几个月,甚至是一年的财务报表,如果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上报给企业。
其次由于在兼职会计的工作当中,申报纳税需要了解公司的销售情况和盈利情况,而兼职会计对这些企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的情况。
二、兼职会计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帮企业做假账
兼职会计大部分都会对自己所兼职的这个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甚了解,因此在做财务报表或者是申报纳税的时候,可能会按照企业老板的要求来进行财务报表填写和处理。
这样极大程度上加大了做假的风险,有时候兼职会计会在不知不觉中帮企业做假账,帮企业逃税,虽然并不是自己的本意,但是也触犯了法律。
三、代账管理办法修改,禁止兼职会计!
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后个人代账将不受法律保护!
代理记账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只追求方便会计而不考虑长远发展是万万不可取的,创业者一定要谨慎选择,切莫拿公司财务开玩笑。作为财务人员,莫要贪图眼前一时的红利而听从老板吩咐,随意虚开,账目作假,背锅的是自己!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或没有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有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数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
四、如果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置呢?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如何防范虚开发票?
1、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3、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4、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1、会计自己不要参与买票、卖票,也要提醒所在公司的老板不要触碰发票这根红线;
2、单位假若不想继续经营下去了,一定办理正常注销手续;
3、不要设置“两套账”、“多套账”;
4、所在公司的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
5、切记不要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分离。
对于兼职的小微企业,老板一般都不懂税法、缺少风险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告诉兼职企业的老板哪些事情能干,哪些事情不能干。同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水平参差不齐,老板们也要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