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逃逸拘留】
2019年12月11日凌晨01时10分许,胡某驾驶赣E0915D5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沿芝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径芝阳大道金怡路口左转弯驶往饶州北大道时,与宋某驾驶的沿芝阳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胡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该事故造成宋某、章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
后经检测,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8.75mg/100ml,交警遂依法将醉驾的宋某移送起诉,胡某因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被予拘留十天。
交通事故成因:
其一:
当事人胡某驾驶赣E091D5号小客车途径有红绿灯控制且处于黄灯常闪警示状态下的“十”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下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二:
当事人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未注意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鄱阳交警温馨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酒驾、醉驾、毒驾等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鄱阳交警大队、鄱阳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