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女员工爆料自己被侵害一事,引发舆论热议。
今天我们不聊此类事件,具体来聊聊,那些隐藏在酒店里的职务犯罪......
我们发现,酒店行业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与潜在因素还是蛮高的。
不少人认为,被立案的大多应该集中在“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等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工作岗位。而实际在一线服务岗位上,拥有着直接办理具体事项的便利。其中一部分便利用监管漏洞,将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据为己有,小错逐渐累积成大错。
不少人有个误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赚外快,似乎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殊不知这些“外快”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01
频发的职务犯罪可能性在哪?
酒店餐厅里调包的茅台酒店
你喝的茅台是真的吗?珍藏的白酒到酒店开掉还是同一瓶吗?你的酒可能被换掉了!
此前几天,温州市民高先生在杨府山附近一高档酒店与朋友聚餐,自带了一瓶2014年出厂的飞天茅台酒,交由服务员保管。之后,高先生在座位上无意间瞥见服务员将什么东西藏在了衣服下。高先生起疑,前去查看时发现,该服务员衣服内藏着的正是自己带来的那瓶茅台酒,而桌上还摆着另一瓶“茅台”。经过仔细查看,高先生怀疑这是一瓶假酒,正想找酒店经理时,这名服务员挣脱高先生的控制,迅速逃离了现场。
事后,酒店管理层告诉民警,这三人是自己通过58同城招聘来的,6月底刚入职。通过侦查,警方发现邓某等人坐车离开温州,一路往广东方向潜逃。7月19日,民警赶到广东雷州企水镇,将嫌疑人邓某等3人抓获。
众所周知,酒店客房服务员都会有一张工作门卡,可以打开责任区内所有客房的门,以方便他们为住客提供清扫服务。有个别服务员在进入房间打扫卫生时,看见住客放在酒店床上或桌上的钱包,在贪念的驱使下伸出了“第三只手”。
近日,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6月的一天,某酒店客房保洁员耿某在客人住宿期间打扫房间卫生时,看见客人外出落在酒店床上的钱包,贪心作祟,她拿起钱包从中偷了一部分现金,然后再把钱包放回了原处。第一次得手后没被发现,心存侥幸的她便一次又一次伸手,胆子大起来的她开始翻找客人财物,然后根据现金多少偷其中一部分,然后将客人物品恢复原状。直到2019年7月18日,被盗客人报案,耿某归案。期间,耿某共实施盗窃7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0元。耿某所盗现金,一部分通过路边店铺将现金兑换到微信钱包中,其余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倒卖优惠券或免费券
从网上买的豪华酒店房券,到前台办理入住时却被告知酒店近期没有这种送券的活动,不能消费。
某酒店在2017年开业时,曾推出有效期为3个月的“免费高级标房券”,此后剩余的空白房券一直留在财务部保管。在财务部上班的白某发现之后,便打起了这些房券的主意。2019年6月至7月,他趁酒店会计不在,盗得若干张空白房券,之后又从出纳处偷拿了消费券专用章、日期章,在空白的房券上盖了两枚印章。
前台很多是实习生,刚开始接到有盖章的房券,没有仔细识别便帮客人办了入住。后来,因为多人持券前来消费,引起了酒店管理人员的注意,经核查发现漏洞,因此不再接受这种房券消费,客人得知被骗后报了警。
经查,白某一共售出145张房券,单价为220元至300元不等,非法获利35700元。案发后,白某的家属代他向受害人退赔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4000元。
管理人员协助卖淫涉黄
近期,山东某公安局组织一批精干力量,对前期经营的涉黄案件展开收网行动。
公安局治安大队发现,辖区一酒店中疑似有隐藏的涉黄场所,为避免打草惊蛇,摸清虚实,该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深度调查研判。经过前期大量侦查工作,收集并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等信息后,专案组立即采取行动。
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见组织卖淫有利可图,在获取佣金提成的利诱下,介绍涉黄人员到其店内提供“特殊服务”。东窗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协助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02
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
不少人有个误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赚外快,似乎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殊不知这些“外快”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非受贿行为的“免死金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作为民营企业的高管或是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商业受贿行为,如果因为其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放任这种商业受贿行为,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亦予以制裁。
因此,作为民营企业的员工,切不可因为自己不在体制中,就随意赚取“外快”或收取“礼物”,应充分考虑与对方的关系和此前交往的程度,对方赠送款物的缘由、时机和方式,对方是否对于你有职务上的请托等因素,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正常的馈赠与受贿,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