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添新案。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经营主体)金华分公司对商户进行针对性、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并强迫商户“二选一”或者“三选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赔偿饿了么100 万元。
饿了么和美团同为互联网外卖业巨头,双方之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互诉由来已久,也多次因此被罚。除了外卖平台,电商领域“二选一”近年来也同样引发备受关注。随着“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对于“二选一”现象涉嫌反垄断的监管也逐渐收紧、完善。
该案源于2016年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金华分公司的执法调查。
据悉,该局对美团金华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中和商户签订协议和《合作承诺书》,如果商户在美团独家经营,将享有2%的优惠服务费价格(具体依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若商家违反约定,不和其独家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将增加至6%(具体依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
此外,美团金华公司外卖部门还存在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团推销员知道商户在多个平台经营后,强行关闭其线上商店,迫使商户在其他外卖平台上删除相关信息等。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2017年11月对美团金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8万。
由此,饿了么称,美团此举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排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竞争者的竞争机会,损害了饿了么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决美团赔偿100万元。
美团对此则回应,排他性交易在市场中十分常见,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尚未将该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因此该行为合法有效。
该案焦点在于美团金华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华市中级法院对于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和损害结果展开了论述。
法院认为,美团金华公司的行为属于排他性交易(又称独家交易),即互联网企业借助其平台的规模优势,以“独家合作”协议捆绑商家只能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与活动。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判断。美团金华公司对商户进行针对性、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并基于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商户“二选一”或者“三选一”。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其行为动机和手段都不符合诚信、公平的原则,不具备正当性。
另外法院提及,若该行为虽然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若能够促进行业效率增进消费者的福祉,也属于正当竞争。因此,不仅应考虑正当性问题,还应当权衡被诉行为对竞争者、商户、消费者的损害程度。
但美团金华公司的行为使得饿了么等平台获得商户的难度增加,长此以往削弱了平台的竞争能力;强迫行为损害了商户的自由、自主、独立选择权,销售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排他性交易带来的锁定效应限制竞争并会加高市场准入的门槛;最终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法院认为,美团金华公司不具有正当性还损害了包括饿了么在内的竞争者利益和商户的利益还破坏了互联网平等开放的竞争秩序,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100万。
饿了么和美团同为互联网外卖业巨头,双方之间的竞争由来已久。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曾多次报道二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8年4月,无锡市工商局约谈滴滴、美团、饿了么三家外卖运营商,勒令外卖平台停止商户“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同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美团外卖存在对于部分同时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以调高费率、置休、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强迫商家下架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的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对美团罚款7万元。
2019年1月,海口市工商局对美团外卖海口分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同年3月,因涉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外卖强迫商家“二选一”当事人进行处罚,罚金高达25万元罚款,并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5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案例显示,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利用技术等手段,实施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9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万元。
2020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关于饿了么起诉美团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饿了么要求美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除了外卖平台,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近年来已经演变成一个具有持续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平台或给予优惠或采取惩罚手段,要么明确和商户签订不合理协议、要么通过隐蔽技术手段实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5年,京东起诉阿里巴巴,称其要求众多品牌不得在京东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属于不正当竞争。
2020年9月3日,爱库存发布“关于抵制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称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随着“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引起了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视。同时,对于“二选一”现象涉嫌反垄断的监管也逐渐收紧、完善。
2020年11月10日,在电商“双十一”大促前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同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由于涉嫌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上述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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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悟,实习生陈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