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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田里的“罗生门”

  • 财经
  • 2023-06-16 09:22
  • 中国青年网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理赔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节目的当事人却因为曾经给豆田购买的农业保险发愁,当事人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欢迎收看本期节目。

豆田里的“罗生门”

  豆田遭灾,他拿不到期望中的保险理赔

  据当事人卜子风(化名)先生讲述,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他于2021年在他的4000余亩土地上种植黄豆。同年5月,当地村政府宣传可以为豆田办理政策性保险。国家及当地政府帮扶出保险费的80%,当事人自付保险费的20%。如果农作物绝产,每亩地保险金额为200元。在这样的政策以及当地宣传下,当事人卜先生也像村里大多数农民一样,缴纳了保险费,并且只得到了一张写着保险金额为200元的保险单。

  谁料,到了2021年7月,当地下了一场暴雨,致使当事人卜先生的豆田受灾,作物全部绝产。当地村政府上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评估后同意将当事人卜先生的豆田评定为绝产,并表示由于豆苗较小,每亩地理赔80元。对于这样的理赔金额,当事人卜先生不予认可,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单上注明的是每亩地保险金额为200元;另一方面,自己先期投入了两百多万,每亩地的成本将近600元。

豆田里的“罗生门”

  保险内容发生分歧,法院裁定结果如何

  当事人卜先生回忆道,根据这样的补偿方案,他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一份带有当事人儿子签名的投保单提交到法院。当事人儿子表示自己从未签过字,便要求做司法鉴定。鉴定中确定了投保单签名字迹不属于当事人。但当地法院通过结合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裁定保险公司每亩地理赔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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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卜先生对法院裁定无法接受,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卜先生称,这次的诉讼之路对他也产生了其他影响。在2022年与2023年,他想为自己投入的其他农田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却都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不仅没有得到理想的理赔金额,反而自己的豆田还要面临没有保险保障的未知风险,当事人卜先生对此感到万般苦恼。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我国法律中,农业保险如何定义?农业保险定损的特殊性在哪儿?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社会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当事人卜先生接下来的选择给出自己的建议。

豆田里的“罗生门”

  据上半场当事人卜先生所述,法律专家温毅斌指出本案的核心点集中在两点:

  能否推定当事人卜先生认可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保险单的保险条款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该怎么办。

  温老师认为当事人卜先生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卜先生签署了投保单,当地法院应当按照保险单进行判决,即每亩地理赔200元。同时,温老师解答道,保险理赔的依据有三个,分别是保险单、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本案中,当事人卜先生只签署了一份保险单,在此情况下,当地法院也应当按照这份保险单进行判决。

  社会评论员马进彪补充道,本案中当事人卜先生投保之后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除了展现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也能从中看到国家惠农政策下到田间地头的过程中,在“最后一公里”遇到阻力的深层问题。

豆田里的“罗生门”

  温老师表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操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缴纳保险费之前,应该给他提供一份投保单,如果要按保险条款理赔,也应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条款,否则保险条款无效。同时,即使投保人签字,也要注意查看投保单与保险单的条款内容是否一致,如果两者内容产生矛盾,当地法院应当适用对投保人有益的条款。

  马老师点出,农民朋友对农业保险相对陌生,对他们去阅读相关条款条文有较高的要求。本案中,双方没有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让投保单成为一个产生争辩的火引。

豆田里的“罗生门”

  对于当事人卜先生提出的“保险公司在2022年、2023年拒绝为自己办理保险”这一问题,两位老师一致认为:农业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惠农政策,若当事人叙事属实,保险公司以当事人诉讼为由不向当事人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合理。

  针对当事人如何挽回损失的问题,温老师和马老师分别对当事人卜先生提出建议:

  温老师建议当事人卜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那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马老师认为首先应该通过政府的调节,让保险公司先允许当事人卜先生继续投保。

  节目尾声,两位老师向从事农业活动的观众建议道: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真研究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保险相关的文件材料,或者平行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择优选择。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1.【《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理赔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2.【《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3.【《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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