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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擅播中超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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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7 14:00
  • 龙泉小编

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三被告被判赔50万!

作为国内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超联赛一直吸引着众多球迷的关注。而由赛事转播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体育)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浙江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下称浙广电新媒体公司)侵犯“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浙江电信、杭州电信及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擅自转播遭遇诉讼

苏宁体育称,其经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体奥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独家网络视频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电信、杭州电信以及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浙江电信IPTV”平台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比赛的点播服务。

苏宁体育认为,三公司此举损害了苏宁体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苏宁体育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2万元。

浙江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共同辩称,涉案赛事节目体现出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亦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音录像制品,并非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浙江电信播放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侵权,“浙江电信IPTV”平台播放涉案赛事节目已取得合法授权,未侵犯他人权利。杭州电信答辩称,杭州电信不是“浙江电信IPTV”平台的经营主体,与该案无关。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既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同时达到类电影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标准。原告经体奥公司授权,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适格。

该案涉及的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涉案场次中广州恒大与北京国安为2019赛季中超联赛的冠亚军,两者对战的赛事具有超大关注度。该案侵权起始时间早,持续时间长,且被告在签收律师函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过错明显。

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合理布局保障权益

对于该案,苏宁集团知识产权总监郭晨辉表示:“该案判决是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一次突破性认定,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颇具典型意义,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就广播组织者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该案主审法官江怡则表示:“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涉及该案体育赛事节目是作为录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保护。”该案节目已经缓存下载,处于可复制的状态,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的方式呈现比赛画面,符合类电影作品的固定性和独创性的要求,构成类电影作品。

来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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