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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亿信(1999年营业流水过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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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5 22:00
  • 龙泉小编

刑拘、逮捕、被判15年有期徒刑;申诉、被驳回、再申诉、再审被改判为3年6个月;刑满释放之后申诉、被驳回、再申诉•••••

2020年12月25日,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为了这一天,

55岁山东聊城经销商郑庆军,足足等了21年。

当事人称:到现在也不清楚谁在搞我!

郑庆军收到法院的无罪判决书

山东阳谷县以“武松打虎”而闻名,山东东阿县以盛产“东阿阿胶”而出名,两个县城相距50多公里。

“应该用无妄之灾来形容!”虽然在2020年12月25日已经拿到了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的判决书,但东阿县人郑庆军并没有喜悦之情。

他称,1997年至1999年入狱之前,他作为东阿县白酒类总代理大户,每年营业流水超过3000多万,到宾馆与对方对账时,直接被阳谷县公安局带走刑事拘留。

被锒铛入狱之后,家里生活、小孩上学以及自己人生完全被改变了轨迹。而到现在也没有想明白,是谁在搞自己!把他送进监狱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郑庆军称,从1997年至1999年,先后给代理的山东景阳冈供销公司汇款了1100多万,最后对方却报案称自己诈骗了99万。

从1999年3月19日被山东阳谷县公安局以涉嫌侵占罪刑事拘留至200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一直在反问自己,到底得罪了谁?

总代理与厂家合同纠纷入狱

那么郑庆军的入狱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1999年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5月份,郑庆军与山东景阳冈供销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1998年2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郑庆军为山东景阳冈系列酒在东阿县市场的总代理等。

合同签订后,郑庆军于1997年6月5日和6月11日分两次共汇款给山东景阳冈供销公司90万元,取得了厂方的信任。在履行合同中,郑庆军采取收货不打收据,事后又不认账的手段骗取景阳冈酒计款99.784万元,并低价销售。

1998年8月,郑庆军的经营场所从东阿环球商场搬出,然后避而不见。郑庆军之行为给山东景阳冈酒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784万元。

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庆军在合法合同的掩盖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对方的信任,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采用收货不打收据,并低价销售,然后避而不见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山东景阳冈酒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庆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其本人及辩护人认为郑庆军在履行合同中无诈骗行为,即便欠款也属正常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1月17日,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郑庆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郑庆军赔偿山东景阳冈酒厂经济损失99.784万元。

郑庆军不服原一审判决,以“仅凭供方单据认定我欠款不当,没有低价销售,在对账单上签字是对方欺骗所致,我已不欠对方货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2000年3月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庆军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

2003年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阳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3年6月9日,阳谷县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再审认为:郑庆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采取避而不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69747元。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庆军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正确的,但认定其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再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庆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2003年12月16日,郑庆军从监狱被释放。虽然法院再审将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五年减为三年六个月,但从刑拘到释放,郑庆军实际被羁押时间为四年九个月。

出狱之后,郑庆军继续申诉,2018年9月份,郑庆军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9年2月18日,阳谷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9年9月13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维持2003年原先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郑庆军不服,继续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撤销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年裁定,发回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25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郑庆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庆军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撤销原先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庆军无罪。

这一天,郑庆军足足等了21年。

记者调查

郑庆军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

在华商报翻阅郑庆军所有的判决和上诉书之后,发现法院认定郑庆军涉案犯罪金额不是同一数字,从有期徒刑十五年减为三年六个月,再到无罪判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在阳谷县人民法院1999年11月17日的判决书中,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庆军犯有合同诈骗罪,骗取景阳冈酒计款99.784万元。

2003年再审判决书中,指控郑庆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6.97万元。

2019年,阳谷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认为,被告人郑庆军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其非法占有的货款数额119.42万元。

2020年,阳谷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中,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庆军诈骗当事人财物为245.26万元。

在刑事诉讼中,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双方往来账目进行鉴定。

这份1999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的《司法鉴定书》认定,山东景阳冈酒厂自1997年6月5日至1998年7月31日共给郑庆军各类酒共计1421.96万元,郑庆军已付货款1174万元,未付酒款247.9万元,其中含17笔货款计123.58万元,只有发货数量和送货人、送货司机的证明,没有收货数量和郑庆军的收货条,可由办案人员调查核实,据实认定,山东景阳冈酒厂应付郑庆军奖励95.95万元、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16.5万元)。

这一次,阳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并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在案件证据上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郑庆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庆军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因此,阳谷县人民法院撤销2003年的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庆军无罪。

同一起案件,针对是否犯罪反复折腾了21年,这个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3月25日,华商报记者致电阳谷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此问题转交办案法官,将由其回答,但至发稿时尚未给予回应。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编辑 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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