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以下行为和活动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在风景区内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2
在风景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3
在风景区道路、水上运输易飘洒散装货物不作包扎、覆盖造成飘洒、泄露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4
在风景区内景物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的,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损毁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6
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7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8
未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范在风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棚、遮雨棚、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张贴宣传品等。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或者清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宣传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9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泊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
帮助游客逃票,以强行拦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擅自在核心景区、半边街、码头周边、景区道路两侧等处堆放货物、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流动经营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
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2)未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5)允许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6)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2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禅源太湖旅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