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佳楠 代晓彤 金贻龙
编辑/李宾客
▷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交通局
尽管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平邑县蒙山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山公司)为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11年后,公司负责人刘锦涛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公诉。法院认定,该公司为县交通局下属国企。
2006年,山东省平邑县交通局党委决定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因国家机关禁止经商办企业,无法进行工商注册,交通局“直接安排”刘锦涛从局里借款8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最终,刘锦涛办理停薪留职,于2006年3月成立蒙山公司,刘锦涛持股100%。注册资金由交通局提供,刘锦涛写下借条,办公地点就在交通局稽查大队的院内。
蒙山公司成立之初,其性质就受质疑,并引发县里的出租车司机上访。当时,平邑县政府发布文件认定,蒙山公司为刘锦涛个人私营独资企业。然而,2017年8月,县政府又发布声明称,当年发文件是为了平息上访,蒙山公司实为交通局下属国企。
在这一声明发布的两日后,刘锦涛接受纪委调查被双规。此案被移交检察院后,刘锦涛被刑拘、逮捕。
2018年2月,刘锦涛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公诉。检方指控,平邑县交通局成立了蒙山公司,刘锦涛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多次挪用公司公款310万;在给公司出租车集中参保时收受保险回扣约20.47万,构成受贿罪。
2018年8月,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锦涛两罪成立,获刑6年。刘锦涛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临沂中院未开庭审理。法院告知辩护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刘锦涛的家属和两名辩护人均表示,至今未收到二审裁定。这起产权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罪罚争议,似乎仍未划上句号。
▷ 蒙山出租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锦涛
走出平邑县火车站可以看到,车站外停着许多个人营运的电动三轮,道路上很难见到出租车的影子。
深一度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司机在闲谈中介绍,当地有两家出租公司,其中一家是蒙山公司,系交通局下属公司,其经理2017年被抓起来了,公司也搬回了交通局稽查大队的大院内,楼下一层就是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办)。
司机口中被抓的经理就是刘锦涛。刘锦涛于1988年参加工作进入平邑县交通局,2005年11月任出租办党委书记。2006年,为规范出租车市场和分流富余人员,县交通局党委决定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刘锦涛被选派去成立出租车公司。
交通局的计划在工商注册阶段遇到阻力,工商局明确告知,根据相关政策禁止国家机关注册公司,办理停薪留职的国家机关职工可以创办企业。根据1986年2月4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最终,刘锦涛办理停薪留职,并于2006年3月6日注册成立平邑县蒙山出租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万,刘锦涛100%持股。该公司办公地点就在交通局稽查大队院内,公司与交通局还签订过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5万元,但租金并未实际支付。
对于蒙山公司的性质和80万的注册资金,交通局和刘锦涛各执一词。时任交通局长陈志德在接受调查时称,“当时为了规避国家机关单位不能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安排刘锦涛以个人名义注册蒙山公司,公司本质上是交通局的”,交通局拿出80万元公款,借给刘锦涛用于注册公司。
交通局提供的会议记录显示,2006年3月18日,交通局党委决定由刘锦涛任出租车公司经理。此时,公司成立已有12天。
刘锦涛的二审辩护人彭逸轩律师介绍,刘锦涛曾表示,交通局为鼓励他个人创办公司出借给他80万,条件是安排交通局的几名职工到公司工作,以解决人员富余的问题。公司成立后,包括刘锦涛在内的8名交通局职工办理停薪留职,工资改由蒙山公司发放。
有记录显示,蒙山公司向交通局归还了80万元借款。交通局的记账凭证和借条显示,2006年3月,借款人刘锦涛向交通局借款80万元。蒙山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收到由刘锦涛缴纳的80万投资款。2006年10月,蒙山公司将80万元归还给交通局,公司账目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挂在刘锦涛个人名下。
彭逸轩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交通局所谓的“投资款”在蒙山公司成立后不久便被原路返还,显然不是以让渡80万元资金而获得利润的经济活动,故这80万元不能被界定为“投资款”,而应被界定为借贷资金。
蒙山公司的另一笔大额支出也和交通局有关。2006年11月,蒙山公司借给平邑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120万元,后者的工商信息显示其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交通局下属公司。
据陈志德称,出租车买卖车辆盈利300多万后,交通局要求蒙山公司拿出120万,用于更新公务用车。
在上诉书中,刘锦涛称, 120万元的借款,是蒙山公司对交通局借款80万元注册资金以及前期提供工作场所的投桃报李。
2006年6月,交通局职工张琳琳进入蒙山公司。按陈志德、张琳琳的说法,张琳琳是作为委派会计到蒙山公司上班,负责监督蒙山公司的财务情况。
而曾在蒙山公司担任出纳的梁铭在接受询问时称,蒙山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收支只须刘锦涛签字同意,不必经过交通局同意。
直到2012年9月,张琳琳一直负责监督蒙山公司账目。而刘锦涛被公诉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几乎全部发生于这期间。张琳琳离开后,蒙山公司会计岗位长期空缺。
▷ 平邑县政府在2006年发红头文件确认该公司为私人独资公司
蒙山公司在2006年成立时还有一个背景。当时,平邑县交通局大规模清理黑出租车,个体司机生存空间被挤压。蒙山公司还未成立,县交通局要成立出租车公司的消息就县里传开了。
“很多交通局出租办的人员我们都认识,消息很快就传出来了。”有司机记得,交通局的公务车辆曾当街宣传蒙山公司并发放宣传单。
为了获得有限的竞争购买名额,在公司成立之初,慕名而来的司机们就缴纳了5万元的竞标金。当时,司机们并没有注意到蒙山公司挂牌,但他们清晰地记得负责收钱的都是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身上都穿着交通局的制服。在这种背景下,蒙山公司成立之初就存在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议,司机们大都认为蒙山公司是交通局的下属公司。
4月份正式提车时,并未出现竞标问题,每位司机合计支付10.6万元。有司机听说,出租车的成本不到7万元,售出100辆出租车后交通局获得丰厚利润。于是,有司机质疑交通局作为国家机关办企业的合法性,有人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当时,蒙山公司有近100辆出租车的司机上访讨说法。他们在蒙山公司、县政府的大门前停车罢运,上访代表还跑到临沂、济南和北京。刘锦涛也参与了处理上访事件。僵持数月,此事得不到解决。
问题爆发后,引起山东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省出租办)和平邑县政府的重视,县政府责令交通局、信访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
2006年9月25日,平邑县政府发布平政报[2006]59号文件(以下简称59号文件),就上访问题向山东省出租办报告。该文件明确认定,蒙山公司为私人独资公司,刘锦涛为公司法人代表兼任总经理。文件称,交通局与蒙山公司协调给出解决办法。刘锦涛在接受调查时回忆,“当时交通局办公室的人员通知我到交通局拿了这份报告。”
深一度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参与2006年上访的多名司机并未看到政府发布的59号文件。听说记者手里有文件复印件,司机李冬霞很感兴趣。她回忆,“当时交通局不承认公司是交通局的,口头对我们说过公司是属于刘锦涛个人的,并没有看到文件。”后来,上访并没有平息。
刘锦涛的一审辩护人刘涛律师表示,59号文件曾作为证据用于对上访人员的诉讼,并得到了县法院的支持。
徐涛和刘克勇是2006年上访的两位司机代表,蒙山公司曾将二人起诉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刘锦涛作为法定代表人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和59号文的解决方法一致,要求蒙山公司在收回车辆后,立即退还司机代表购车款10.6万元和保证金2000元。
在李冬霞看来,司机们对当时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只是不了了之。两位司机代表被收回车辆,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惩罚,大家对二人心怀愧疚。
无论59号文件发布前存在怎样的争议,一些迹象表明,此后刘锦涛似乎更相信蒙山公司是自己的私营公司了。刘锦涛在接受纪委谈话时称,在59号文件发布后,他认为公司是自己个人的。
2009年,刘锦涛和前妻签订离婚协议时,还曾讨论过蒙山公司资产分配。前妻曾听他说过,“文件里写得很清楚,公司是我个人的。”当时刘锦涛告诉前妻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最终未把公司资产写入协议。
2016年之前,除了最初售车时获得利润外,蒙山出租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收入只有每月100辆车上交的每车300元左右的管理费,均用于发放10余名员工每月两三千元的工资。
2011年,蒙山公司的办公地点搬到刘锦涛个人经营的香山老年公寓,直至2017年8月被交通局接收,未收取租赁费用。2015年之后,水电费用也未收取。刘锦涛曾粗略地计算,蒙山公司使用费用约为40万,“我觉得是自己的公司,肉烂在锅里,从来没算过账”。
2016年,蒙山公司取得提供公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资质。刘锦涛的现任妻子林薇玲告诉深一度,为了公司和公车租赁业务,刘锦涛费劲周折,吃尽苦头。“公司经营11年从来没人过问过,为开展业务,我们用个人贷款为公司购买车辆”,刘锦涛个人也作为驾驶员提供服务,“凌晨三点和晚上十点之后的车没有人愿意开,都是他在开”,之后公司经营状况才逐渐改善。
然而,关于蒙山公司姓公姓私的争议并没有划上句号。
11年后,2017年7月7日,平邑县交通局发布《关于平政报〔2006〕59号文件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同年8月4日,平邑县政府发布《关于平政报〔2006〕59号文件涉及蒙山出租车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说明》,该说明称,59号文件认定蒙山公司为私营公司的真实目的是为尽快平息上访,是特殊情况下做出的特殊说明,蒙山公司实为平邑县交通局下属国有企业。
对此,刘锦涛的二审辩护人彭逸轩律师质疑说明文件的效力。彭逸轩认为,与59号文相比,这份迟到了11年的说明没有文号,也并未提及“撤销”或“废止”等明显字眼。该说明非撤销行为,亦非废止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否认59号文件的效力。
在这一说明发布的两日后的下午,刘锦涛也收到通知,让他次日早晨6点半去县纪委接受调查。
▷ 平邑县街头的电动三轮
自从2006年蒙山公司成立以来,司机们的上访从未停止过。
2016年5月,蒙山公司的司机将近百辆出租车停在平邑县莲花广场再次上访,原因是“政府没有兑现三年清理市场的承诺”。为处理上访,刘锦涛和交通局、派出所的人员在广场上蹲守了3天。事后,刘锦涛和交通局曾就蒙山公司所有权问题正面交涉。早在2011年,刘锦涛曾提出辞去交通局职务全心经营公司,未被允许。
刘锦涛曾在闲谈时对司机张才民谈及此事。“局长批评他对公司管理不利,怀疑他背后挑拨司机闹事”,张才民回忆,“交通局要收回公司,刘锦涛说公司是他个人的,还和局长拍了桌子” 。张才民记得,当时刘锦涛委屈地对他说,“公司是我自己的,我怎么会让司机闹事”。
关系闹僵之后,2016年5月20日,交通局召开会议,决定免去刘锦涛经理职务,终止其停薪留职合同。2016年6月,刘锦涛并未服从交通局的决定,而是将在公司任职的交通局人员全部退回。
对于刘锦涛的这一举动,时任交通局长王立剑等领导再次召开会议,还请来律师分析收回蒙山公司的问题。当时,律师给出的结论是:蒙山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类型是私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刘锦涛的个人独资公司;县政府59号文件明确做出认定。公司的所有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刘锦涛的理由比较充足,建议请求纪委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2017年,刘锦涛等来的不是县纪委,而是临沂市纪委的约谈。在他之前,多名交通局职工曾接受市纪委约谈,在他被双规后移交平邑县检察院的前一天,原交通局长陈志德被市纪委约谈。
2017年8月7日,刘锦涛一早去县纪委接受调查。连续3日早出晚归后,刘锦涛离开家就再也没回来。8月10日凌晨零点半,妻子收到了刘锦涛被双规的消息。刘锦涛8月8日在市纪委的谈话记录显示,刘锦涛承认公司是交通局的下属公司。8月17日的记录则显示,被问及对公司性质的认识时,刘锦涛曾称,在59号文件发布前后,他都认为公司是自己个人的。
8月21日,刘锦涛被移送至平邑县检察院,从当晚8时至次日中午,接受讯问。就是在这一时间,刘锦涛再次供述自己以借款形式挪用蒙山公司310万公款,承认犯罪。
在后来的讯问中,刘锦涛还主动供述了其取得保险返点的事实。
从2016年开始,刘锦涛连续两年按照经营合同规定统一办理保险。当时,10名司机代表在多家保险公司中挑选,最终选定保险公司。为争取到大客户,保险公司业务经理胡芳婷经领导批准给刘锦涛20%的手续费。刘锦涛按每车200元对司机进行补贴后收取费用,扣除优惠金额后将资金转交给胡芳婷。司机张才民告诉深一度,“我们司机代表自己挑选的公司,统一投保比个人投保能便宜几千块钱,公司还补贴200元钱”。对于刘锦涛获得保险回扣,司机们曾私下议论,“他帮忙组织联系保险公司,肯定能获利,但对双方都有好处”。
2018年2月2日,刘锦涛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平邑县检察院指控,蒙山公司为平邑县交通局成立,刘锦涛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多次挪用公司公款310万;在给公司出租车集中参保时收受保险回扣约20.47万,构成受贿罪。
刘锦涛一审辩护律师刘洋曾向平邑县法院提交辩护词,希望法院按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确定蒙山公司的性质。但法院最终在认定蒙山公司为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按刑事案件立案审理。
彭逸轩律师认为,优惠金额未进入胡芳婷的个人账户或保险公司账户,在法律定性上可能为出租车司机的财产,也可能为刘锦涛因规模优势办理团购保险所得的优惠,但绝非胡芳婷个人财产或保险公司财产,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行贿人”胡芳婷用这些财产向刘锦涛“行贿”的事实。
一审庭审时,刘锦涛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却不愿认罪,“公司是我个人的私营公司,不构成犯罪。”
对于刘锦涛的反复,其妻林薇玲认为,他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林薇玲曾去看守所取回丈夫的脏衣服,裤子磨得很薄。有人告诉她,刘锦涛屁股上生了褥疮,情绪比较容易激动。而在她的眼中,丈夫性格沉稳,“不是一个喜怒形于色的人”。
▷ 蒙山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被交通局收回
2018年8月,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锦涛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收到判决后,刘锦涛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刘锦涛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实认定和错误追诉。其一,国家法规明令禁止党政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蒙山公司却被认定为交通局的下属公司;其二,平邑县政府59号文件认定,蒙山公司为刘锦涛私营独资公司,一审判决未对平邑县政府59号文件的效力和是否采信作出任何评述;其三,未结合公司经营环境、管控权归属、运营成本实际投入、收益归属现状进行综合判断。
刑诉法第234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然而,刘锦涛及其辩护人向临沂市中院递交《刑事上诉状》后,并没有收到开庭的通知。
而在12月5日,刘锦涛的辩护人收到短信通知称,二审已经办理审结。彭逸轩律师询问判决结果,法院告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刘锦涛家属和两名辩护人均表示,至今未收到二审裁定。刘锦涛目前仍在看守所,尚未转入监狱服刑。
当初为规避政策而成立的蒙山公司,自2017年8月18日被交通局收回后,公司又搬回原办公地址,只是从平房搬到了楼上,楼下一层就是交通局出租办。
中国政府采购网显示,2018年7月10日,平邑县发布公车租赁招标公告,公告要求,网上报名合格后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2018年8月6日,中标公告显示,蒙山公司中标,签字确认人张锐为蒙山公司职工。此时,法定代表人刘锦涛被羁押已近1年。
深一度在天眼查上搜索蒙山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其法人代表仍为刘锦涛。“交通局曾向我索要刘锦涛的身份证,被我拒绝”,林薇玲说,在刘锦涛未进行授权的情况下,不知道蒙山公司是怎么去竞标的。
蒙山公司目前由平邑县交通局出租办主任任峰临时负责代管。1月15日,任峰接受深一度采访时表示,蒙山公司原来就是交通局的下属企业,关于此案,他们至今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道法院如何认定。因为更换法人需要刘锦涛本人身份证,等到收到判决书之后,交通局将针对蒙山公司的工商登记、法人问题向工商部门咨询解决办法。
对于公车租赁招投标问题,任峰介绍,法人代表被羁押期间,公司仍需正常运营。交通局曾找过林薇玲借用刘锦涛身份证被拒绝,投标时,是以公司名义授权委托员工参与竞标,只是在授权委托书后附有刘锦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此前公司存留。
任峰说,2017年,交通局按照纪委意见接收蒙山公司,当时账面仅有四千元和9辆车,其中1辆车登记为刘锦涛个人所有,纪委认定为用公司资金购买,剩余贷款由蒙山公司偿还。由于蒙山公司没有完整的财务信息,刘锦涛被羁押后,无法进行资产核算。
(文中李冬霞、张才民、胡芳婷、林薇玲均为化名)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北青深一度】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