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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近居民手中非法购入药品,湖北黄石一诊所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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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4 10:28
  • 潇湘晨报
从附近居民手中非法购入药品,湖北黄石一诊所被罚款5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下陆区华顺诊所从附近居民手中非法购入药品进行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下陆区华顺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黄市监函【2023】7号)文件精神,2023年3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于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放置黑色塑胶袋内装有特美静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生产单位:四川普瑞特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23084 产品批号:BA22039 规格:2ml/支)五盒(每盒10支装)共计42支(其中1盒已使用8支),该诊所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36)号文书,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于2023年5月9日对该当事人负责人姜智华进行了询问。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9月2日,长期从事内科诊疗、周边地区居民门诊诊疗工作。特美静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系从诊所附近居民手中以50元/盒价格购入5盒,无法提供药品有效票据及上游药品批发机构资质证明。上述药品主要用于门诊雾化使用,使用一支收费7元,使用时未记录使用台账。为查明当事人购进及药品使用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19号)文书,要求当事人3日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仅就当事人陈述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购入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共计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1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7.《黄石市市场监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36号)文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履行扣押程序的书证;

8.《黄石市市场监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黄市监延强【2023】11号)文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履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书证;

9.《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解强【2023】7号)文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收购药品。”规定,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擅自从无资质上游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药品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情形较为轻微,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药品特美静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42支;2、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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