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泉市平泉镇放心奶二站(李乐)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还不改正,被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泉市平泉镇放心奶二站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梁杰不能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场给予《警告》。2023年6月7日,再次检查时,梁杰仍在从事食品加工工作,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建康证明的人员在平泉市平泉镇放心奶二站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安排未取得建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当场处罚决定书、4.询问笔录、5.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视频资料等。
已于2023年6月14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安排未取得建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8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建康证明的人员在奶站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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