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字迹清晰,工整。如数字0与英文字母O、数字2与英文字母Z需标示清楚;
2、 根据您的需求将委托单每一项详细地填写清楚,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3、选择SGS认证报告形式:需SGS认证中文报告,请用中文填写;需SGS认证英文报告,请用中英文对照填写;从货号至目的国等项目可随客户要求,自行选择,非必填项目;
4、 选择样品检验后处理方式和报告交付方式,请在备注栏注明投递报告单位的联系方式,以便更准确地投寄报告;
5、 如SGS认证报告需注明其它信息或订单号、批号,请予以说明;
6、 选择服务要求:正常工作周期5—7个工作日,加急服务1-3个工作日,加急服务只适合部分测试项目,且需加收加急检测费用;
7、 委托方经办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1、 客户将填写清晰的委托单和样品一起快递到SGS认证中心,快递费用自付;
2、 SGS认证中心收到样品和委托单后,双方认可本次试验的技术方案和费用后安排测试,SGS认证中心将收费通知单以传真形式发给客户,客户在SGS认证报告签发前尽快安排付款,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到SGS认证中心以便对账;
3、 收到无误的付款凭证传真后,SGS认证中心按时将报告传真给客户;
4、 SGS认证中心报告正本及发票(待财务确认到账后开出)按客户的要求方式自取或快递。
报告完成后如有任何需要修改的地方,请原送测单位填写一份“测试报告更改申请表”说明修改的原因及项目,并收取修改费用。
1、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口交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同时通知出口商需请SGS-CSTC验货。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申请验货。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或报关行须在出口货物备妥前7天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下列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发票、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3、接受验货。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货商或代理安排验货时,出口商有义务使供货商或代理清楚检验要求。如果货物没有按要求准备好或不具备检验条件,SGS-CSTC保留中止检验的权利。每一批在"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下的货物都须由SGS-CSTC进行实物检验。SGS-CSTC的检验员将对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检验货物的规格、名称、数量、外观质量,必要时要抽取样品。
4、申请核发公证报告。
出口货物经向海关报关装船后,出口商须备妥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向SGS申请核发公证报告。SGS-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CSTC上海经济事务部(EAD)。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文件都应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如果SGS-CSTC的检验结果同出口商的最终文件有差异或文件不齐全,SGS会同出口商联系,要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通知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以取得进口商的确认。
5、向SGS领取公证报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求"在出口商的发票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发票给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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