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再次警示众人,哪怕不是你开的涉黄店,若你牵扯其中,很可能涉嫌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罪,以至身陷囹圄。
案件回放:警方端掉一涉黄场所
2018年8月6日晚,钟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一足道会所展开清查,现场查获张某(今年26岁,江西上饶人,系该会所行政主管)、王某(今年21岁,贵州遵义人,系该会所客服主管)、吴某(女,今年33岁,湖南怀化人,系该会所财务经理)等工作人员及养生技师共14人,扣押该会所电脑、手机、账本等相关物品。
次日,警方对张某、王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0日、21日,张某、吴某、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2018年9月11日,钟祥市检察院对该足道会所开设者陈某(今年29岁,钟祥人)批准逮捕。陈某请人多次到钟祥市公安局代为表达他愿意在同年10月1日后投案自首的想法。同年9月26日,民警到陈某住处查看。因陈某家大门紧闭,民警无法进入也不能确定陈某就在家中。陈某母亲看到民警后,将大门打开,并将陈某叫下楼来交给民警。陈某当面表达愿意投案自首的想法,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2018年7月,陈某聘请吴某担任足道养生足疗会所财务经理,负责核对管理会所的收入账目,雇佣两人作为前台收银员;聘任张某为行政主管,负责提升业绩,招聘管理养生技师,安排技师上班;聘任王某为客服主管,在张某领导下工作,负责会所的营销、宣传,在店内时接待客人安排技师;雇佣多名营销人员以发放名片、介绍服务项目等方式招揽客人。该足道养生足疗会所先后招揽多人担任技师,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性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经鉴定,该足道养生足疗会所有偿性服务项目对应的收入金额总计为188258元。
一审判决:4人犯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
今年,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某等人涉嫌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张某、王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吴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张某、王某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张某、王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对陈某的非法所得188258元予以追缴。
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陈某、张某、王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
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其虽是老板,但具体经营过程都是由张某做主,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张某要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招揽张某等两个团队在其经营的足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陈某对足疗会所的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支配、掌控状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的主犯,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张某、王某均提出两人在足疗会所只是接受雇佣从事相关工作,不是卖淫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作为行政主管,负责招募失足妇女,指挥、管理卖淫活动,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上诉人王某作为客服主管,在张某领导下工作,负责会所的营销、宣传,在店内还为嫖客安排失足女提供服务,其行为亦属于组织他人卖淫。
关于上诉人陈某、吴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陈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及各自的悔罪表现,分别对两人定罪处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