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认为,所有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一样,肯定都是公职人员,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呈现多种特点:
一是单位种类多,可分为执法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是人员数量多,全国有3000多万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远远超过公务员的700多万人;
三是遗留问题多,全国各地尚有不少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未如期完成;
四是新生事物多,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备案制工作人员(以学校、医院为主),通过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但个人没有编制,“占编不入编”;
四是人员管理模式不同,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也有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的。
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复杂、数量庞大,为了准确界定公职人员的范畴,官方出版的《〈监察法〉释义》对此进行了明确,大部分属于公职人员,但有一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这一概念出自《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6类:
1、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中,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有三类人群,分别是:
我国的事业单位中有一些得到了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编办审批后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常见的有:
1、银保监、证监、气象局、地震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一级单位。
2、国库支付中心、社保管理服务中心等二级单位,属于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在编人员(工勤除外)都是参公管理人员,与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也都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100%属于公职人员!
这是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很多朋友以为这些组织是指参公事业单位,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监察法〉释义》,这些组织是指除参公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例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动物检疫站、应急管理局下属的应急事务中心、审计局下属的审计事务中心等等。
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进行录用,要签订《聘用合同》。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工作人员的数量会多于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其实际行使的也是公权力,自然也属于公职人员。
常见的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是指科研院所、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事业单位,有公益一类的,也有公益二类的。
这些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比较特殊,有部分属于公职人员,有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
其实,《监察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领导班子成员,例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等。
2、中层和基层的管理人员,例如大学的二级学院院长、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等等。
3、从事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例如小学教务处的普通工作人员等等。
4、在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例如会计、出纳、采购、基建等等。
简单来说,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职员都可以认定为公职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但是,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中除了管理岗的职员外,还有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人员,例如学校的老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等。
一般来说,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不认为是公职人员,就算他们出现违纪问题(如收受红包),也不是由监察机关调查。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员不受监管,根据规定,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如教育局、卫健委)处理。
如果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监察机关才会介入,但是一般也不会直接对老师、医生发起调查,而是核查业务主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界定并不是静态的,不能光以“人”进行判断,还要以“事”进行判断。
举个例子,如果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身兼管理职责,例如体育老师同时负责招生工作、护士同时负责财务工作,那就是《监察法》中的第六类人群——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另外,若是临时承担某项管理事务(如参与招标采购),也属于履行公职,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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