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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13 11:26
  • 龙泉小编

案件回顾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2019年7月3日通报,2019年6月30日,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王女士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一酒店后,遭到一男子猥亵。2019年7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首,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华批准逮捕。

近期自去年7月被拘留过去近一年之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女童案,有了新的进展,6月16日此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为猥亵儿童罪,与王某华被批捕时涉嫌的罪名一致。6月17日,王某华一案宣判:王某华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月18日,王某华代理律师陈某西在6月18日发表"律师声明"透露,王某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此案从案发到判决,再到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都受到了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巨大争议,为此,源众邀请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张荣丽,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中心理事长李萍,北京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中心主任李莹来谈谈此案中的舆论焦点。


案件的一审宣判结果否合理?


张荣丽


我个人认为本案检方的量刑建议是4-5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检方求刑的上限,也是猥亵儿童罪一般情况下的顶格量刑。至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的舆论潮水,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太轻了,我认为问题不是出在执法环节,是在立法上,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的法定刑一般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加重情节只规定了聚众和在公共场所当众两种情况,其他恶劣情节是一个兜底条款,但法典中没有具体说明,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说明其他所指的具体情形。法官是一个较为保守的职业,尤其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是用法的人,而非造法的人,很难在法律规定之外"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因此,公众不能把"量刑偏轻"的原因归结到裁判者身上,而应当追根寻缘,聚焦到刑法中与儿童权益有关的条款规定内容上。如果公众对本案判决的广泛参与和讨论最终起到了促进法律改革完善的目的,那么这起案件将进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


如何看待王某华律师陈某西在一审后的发表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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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对这个声明,我想表达的是,陈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无可厚非,也不是不能做无罪辩护,但陈律师只强调了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而且是无底线的维护,但律师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业要求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律师的使命所在,就此案陈律师展现在公众面前的言行,是与律师的职业要求和专业精神相悖的。陈律师这篇声明,罔顾事实与法律,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失守,让人遗憾。比如第一条,陈律师称"如果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不会为他做辩护人",这句话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王某华犯罪与否都享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无可厚非,陈律师却说如果王真的涉罪了,他是不会为王辩护的,这首先就失去了一个律师基本的公允态度,而且还隐含了另外一个意思:被害人在说谎、法庭认定的事实也不是真实的,王是冤枉的。他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作出如此论断,并把自己置于道德高地之上,让人不禁怀疑陈律师的专业性。此外,陈律师标榜自己扶助弱小,而事实是他在为一个百亿富豪提供服务而不是那个年仅九岁的被害人,到底谁是弱小陈律师分不清楚吗?这种啪啪打脸的话陈律师如此"郑重"地说出来,良心不亏吗?

第二条陈律师提及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不能透露任何案情,但这篇声明的多条内容都在透露案情,而且是选择性地透露案情,意在引导舆论,为王某华脱罪;此外,声明第三条陈律师暗示在此案中被害人一方寻求媒体帮助,是想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独立,但我认为在双方权力、地位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通过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推动案件的公平处理,并起到对强势一方的制衡作用,是可以理解的。陈律师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本案做出五年的审判结果是从重还是从轻,从目前的了解的案情来看,我并不认为五年是从重处罚,王某华的猥亵行为属于刑法237条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王利用自己富豪的钱和势,以嫖娼为名,有预谋地性侵幼女,动机卑劣;二是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王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构成轻伤二级,并给受害女孩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女孩有明显的PTSD症状,一听到"上海"二字就会大哭,学习成绩下滑厉害,这种伤害有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

此外,陈律师提出的有效作案时间只有5分钟的言论也很可笑,陈律师有什么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来证明5分钟不能完成猥亵行为?还有,陈律师提到王某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陈律师哪来的自信这么绝对?只能说他为王脱罪真是拼了。但是,这种不顾事实与法律的打保票,不仅无益于对王某华的辩护,反而将自己的人设败坏殆尽。律师可以追求利益,但不能丧失底线,同时,作为法律人,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感,这既是律师的使命,也是职业要求。


此次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隐私没有公开审理,受害女孩和其母亲均未出庭。但引起的舆论关注,辩护律师的声明以及可能提起的二次审判会对受害未成年人带来怎样的影响?媒体报道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张荣丽


性侵儿童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隐私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部分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从目前情况看,司法机关认真遵守了法律规定,但是相关律师,包括媒体在"保护被害人名誉"这一点上还需要引起注意。因为能否保护被害人名誉,除了司法机关,还需要双方律师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目前,一审判决后,双方律师都各自通过媒体向社会透露了一些案件信息和受害儿童的状况,借助媒体的广泛传播,可能会让案外人推断出被害人的个人情况或者其家庭情况,隐私泄露会对儿童造成巨大的二次伤害,对犯罪细节的透露也增加了受害儿童和家庭的精神痛苦。因此,希望律师、媒体和社会各界遵守法律对儿童的保护规定,相关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李萍


这有关儿童作为性侵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儿童性侵犯是严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针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被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因其儿童被害人与性侵犯被害人之双重身份而更应获得法律规定的特别支持与服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第 2005/20 号决议中,通过了《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以下称《准则》)填补了儿童被害人或证人待遇领域国际标准方面的一大空白,规定儿童性侵犯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享有的十大基本权益及其特殊内涵,确保受到犯罪伤害的儿童以及目睹他人受到伤害的儿童受到保护和公正待遇,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隐私权:当儿童参与司法程序时,除儿童信任的人之外,其他人无权知道儿童参与司法程序这个事实。成年人应当为儿童的姓名保密,并不得提供任何可能暴露儿童身份的信息。为保护儿童,应当禁止公众和媒体在儿童作证期间进入法庭。并且为了保证儿童在在司法程序中不受二次伤害,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在司法程序中为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尽可能迅速的结束审判,涉及儿童的调查应尽快进行,只有必要时才要求儿童出庭。为了减少儿童接受质询、就所发生的事实作出陈述以及参加听讯的次数,可以采取摄像机记录儿童证词的做法,儿童不必出席庭审。此案中被告辩护人明确会提出上诉延长了案件的司法程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影响很不利。


希望该案起到什么样的警示作用?


张荣丽


我认为这个案件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并且要尽快付诸行动:

第一, 在国家层面,刑事法律在保护妇女儿童性自主权方面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在刑法中几十年基本上没有变化,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在妇女儿童保护上的需要。很多专家学者在研究基础上,呼吁修改刑法,将强奸罪的去性别化,扩大强奸罪的范围,缩小猥亵罪的范围,提升猥亵罪的刑期,加强对网络的监管,立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性犯罪。

第二, 在社会层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人才资金的投入,在预防犯罪方面全社会要形成合力。社会各界可以在工作范围内积极探索和实践保护儿童安全的一些好的做法,例如中小学校广泛的防性侵教育,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的岗前犯罪记录核查,犯罪信息的社区公开,全国性的反性侵害热线电话,儿童受害人庇护中心,等等。这些都是儿童保护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国家在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加大专业保护人才培养的力度和资金的投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有人有资源。

第三, 在受害儿童个体层面,要重视对受害儿童心理损害的评估和康复治疗。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只能对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提出赔偿要求,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并未纳入赔偿范围。但是性侵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物质损害较少,精神痛苦及造成的心理损害巨大。具体到本案,在媒体披露的少量信息中,谈到本案中被害女童出现了一些心理损害症状。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意见表明司法机关对儿童受害后的心理损害问题越来越重视。本案控方如果能提出女童遭受侵害后心理损害程度的鉴定结论,以此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能成为证明被告人行为恶劣的一个重要证据。法院还应从被害人的利益出发,引导监护人意识到儿童心理损害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重视对女童心理康复治疗,这个过程可能是长期的,一般费用不菲。治疗费用与被害女童监护人放弃的赔偿金性质不同。审判机关可以引入心理专家对儿童心理康复治疗需要的大致周期和费用给出一个评估方案。在本案被告人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再用纳税人的钱支付儿童心理辅导的费用,这笔治疗费用应该也必须由被告人承担。

被告人王某华已经提出上诉,本案未来的走势尚不确定,有二审、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多种可能性。但是,不管哪级法院适用什么程序审理,都应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最高限度保护",对犯罪"最低限度容忍"的司法精神,将儿童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给予特殊保护。


李莹


近几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报道不断,让人心痛,对此全社会应该进行反思,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迫在眉睫:

首先,在立法方面应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从严保护的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中让公众认识到14岁的性同意年龄偏低,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支持不足,而在此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猥亵儿童的量刑偏低,从重情节规定不清晰,这些都是目前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在今后继续完善。

其次,在司法层面,应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才能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第三,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率高的现状,全社会应该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社会支持系统。在此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就轻信了所谓的"朋友"带9岁的女儿出远门,涉事酒店对于明显不是一家人的一对男女和两个孩子也没有相应的敏感性。只有从家庭,到社区,学校,社会和国家都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源头预防,及时发现,实行全面系统的保护,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有可能避免此类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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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前南非总统曼德拉曾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王某华猥亵幼女一案掀起的舆论巨浪,反映了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议题的关注,也说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构建防治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网络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保护我们国家的未来,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源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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