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小姐向南都“记者帮”反映,2019年1月,她们家购买了广州知识城内某小区的一套房,成交价为239万元。根据其与开发商的协议,房子在5年后再办理网签备案,期间购买人可对房子进行“内部转名”。何小姐称已于2021年7月向开发商申请“转名”,该房子以352万元出让成功,但她却迟迟未收到房款。
何小姐告诉记者,她与家人于2019年1月购买了一套广州知识城内某楼盘的房子,在签署完认购书后,还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满5年(1825天)后的7日内提供购房资格证明文件,届时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在此期间该房可变更一次买受人,即进行“内部转名”。
“去年7月我们就通过开发商把房子转名出售了,开发商已经和买家网签了。”何小姐称,同时他们已按要求申请将239万房款无息退还,并配合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该房转让总价为352万元。
“差价对方买家已支付给我们了。买家的银行贷款早在去年9月也已经批下来,当时开发商说大概一两个月就会把原购买的(239万元)房款退回给我们,我们等了两个月后开始每隔一段时间打过去咨询,没有一次能给确切的时间。”何小姐告诉记者,直至今年1月19日,她仍未收到退还的房款。
根据何小姐提供的信息,记者在阳光家缘网查询到,他们家此前购买的房子已过户、已抵押、已备案,所在楼盘的预售证发证日期在2019年3月,但何小姐称2019年1月已进行认购。而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且根据2010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1月25日,南都记者就何女士反映的情况联系所属的开发商。对方随后回应称,客户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去年底向他们申请退回已缴纳的房款。收到申请后,已按公司流程在办理,预计本周可退回款项。此事件过程中客户并未与开发商联系,导致客户不太清楚退款进度。
1月26日,何小姐告诉记者,他们收到开发商的答复,本周内先退还部分款项,2月份将全部退回。他们同意后,次日已收到部分退款,“真的很感谢你们”。
1月30日,黄埔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也回复南都记者称,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楼盘存在“内部转名”现象,如购房未进行网签、相关款项未进入监管账户,交易较为隐蔽,难以进行监管。关于该楼盘是否违反《通知》相关条例,该工作人员称,如市民可提供实质的证据,经过该局核实确认,会要求开发企业做出整改,但目前预售管理方面的条例没有对“内部转名”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黎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