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今年大四的A同学宅家已久,今年3月的某一天,如往昔般打开自己的电子邮箱,发现——一封来自中金的笔试通过信!!
自然难掩内心的一阵狂喜!天呢,毕业季终于就要有所出路!何况,还是中金这样的行业翘楚,是令人心动的offer前奏没错了!
怀揣这对于未来无限美好的憧憬……披星戴月地踏上了笔试的征程!结果发现,这笔试要求,还真的有点忒多??
“可毕竟,目前也不好找别的实习了啊!”A同学不禁内心OS。在长长叹息一声后,又开始码起了字。 机智如A同学,想在网路上寻求一些思路上的借鉴!
不料,他的眼镜就此跌落……
B同学同出一辙的截图中,中金的场子里……突然客串了中信。
小A捡起了眼镜,不禁又仔细揉了揉眼睛。 谁还不是个未来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栋梁呢!也不知道该夸同学们太机智,还是骗子也会大意…… 像小A小B一样的同学们越来越多。几位年轻人一合计!得嘞!这是确实不太像投行的笔试题啊……反而……反而酷似国外大学的作业!仔细琢磨下,为啥附简历,还有“星哥继任”这样的备注信息呐?莫非……莫非没有删除干净??
于是年轻人们手牵手,心连心,发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原来,有的CICC的笔试是简单的回归,有的CITIC的笔试是eviews做ARMA、GARCH、VAR,还有的笔试问题是写book reviews,好多本书,全英的几百页的那种等等。(憋问我ARMA是个啥,感兴趣的话自行百度!我一个法学生,我也不懂!嘻嘻)
然后,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这,大概就是让我们,免费给他写作业吧!1.骗局的完美闭环: 当年轻人们聚集在一起,回顾往昔的时候,他们惊讶的发现,这几乎是快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业链条。
Step1:假装知名企业HR发布实习消息,收割简历转手倒卖个人信息
Step2:众多学生上钩后,选择合适对象,发布对口笔试题目,转手出售给海外有需要的作业代写市场
Step3:重重筛选,脱颖而出者,真的有机会见到名企的HR!换言之,可以作为猎头,推荐对口的实习生
于是,稍许了解了下“作业代写”的黑产,一篇2000词左右的essay,根据其专业、难度大多价格在1k~2k之间,上不封顶。而现在的受害者群里……据说已经超过了2000人,没错…就是一个微信群都装不下了的那种。
啊,不禁流下了不学无术的泪水,并且反省——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我的穷困。啊,不对……
2.骗局之网,由谁编织?可能,中山大学的苟同学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在PDF的属性中暴露了端倪。很快,就从Linkedin上找到了这位“Gou jun bin”同学,发现其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毕业,已经申请到了MIT的金融硕士。
举报的小拳头们已经跃跃欲试要挥舞起来了! 慢着,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们,还是要讲道理的!万一是同音怎么办呢?还是要等锤变得更加实一点儿。
当事人的同学出来回应说:以对他为人的了解,苟同学不会做这样的事情,所以是有人在陷害他。 也有大学同学爆料“这位同学在我们院里是有口皆碑,如假包换的顶尖好学生,性格温和,长得也很帅,篮球打得好,奖学金拿到手软,称之为男神也不为过。如果不是今天出了这么一件事外加实锤,我是无论如何不会相信他会做出这种事的”。 吃瓜群众们意见纷纷,主要思路整合下来分为两种:苟同学的文档被中介,或者其他机构利用了,作为模版,来套取更多的文件。这位苟同学,可能……自己就是帮留学生写作业的中介。 很快就有更多的年轻人手牵手,心连心,加入了发掘真相的大军。更多同学摘出来,表示之前也接收到过类似的招聘邮件,title是海通证券。
如果说,到这里事情还有扑朔迷离之处的话,接下来求职群中的微信号,则具备了更加直接的指向性……毕竟,不能连近期还在对外发布澄清信息的个人微信号,也是一并被不良机构利用盗号了吧。
很快……对外的公开申明,也从“关于互联网对本人恶意诽谤的严肃声明”变成了“致歉信”。
3.骗局戳破之后,责任如何承担?其实细品这场闹剧般的“商业模式”,不得不承认还是尤其精妙之处的。(难怪……人家拿了MIT的offer)
几乎一本万利,且,最后真的可以形成闭环,向HR举荐几位合适的实习生。从HR的角度反观,本来即将面对的是潮水般涌来的简历,现在,可以直接接触历尽层层遴选后的“合适人选”,是不是也大大提升了效率呐!给你发个锦旗要不要! 咳咳,言归正传。很多人都好奇,类似的行为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有一说一:就贩卖简历的行为来说——非法售卖求职者简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网路上简历贩卖市场十分活跃,基本上——当事人填写在简历上的信息有多么详实,价格就可能有多么的高。
不妨来看一则案例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5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申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五层商业第02-31单元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内,利用该公司的漏洞,私自将公司的155 673条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取其中的108543条。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划重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求职者简历,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并处罚金。
有二说二:就骗取他人免费写作业的行为来说,可能涉及的有以下几点:
1.侵犯著作权?
2.非法经营罪?
3.诈骗罪?4.涉及学术欺诈?
1.关于著作权,盗用他人凝结着高度“独创性”的作品,自然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具体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利呢,就要取决于,相应的侵权行为啦。侵犯著作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非法经营罪,代写组织未曾经工商部门批准进行非法经营,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代写者获得的非法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也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的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l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很多人觉得“骗取作业”的行为诈骗罪,因为这里和普通的“代写作业”有所区别,苟同学实施的行为是假装知名企业,以“笔试题”为名,骗取对方的劳动成果。看似完美符合了诈骗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可以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两种情况。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最后,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物的处分”的相关要求——辛辛苦苦肝出来的论文,难道不具有“物”的属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是仔细一看,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即便A同学把自己完成的作品交给对方,不仅是物理上没有实际交付财务,作品的著作权也仍然是A同学的,著作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自己依然可以继续使用相关的资料。所以从诈骗罪的角度,并没有财产发生转移,但着实欺骗了人家的感情。
4.关于学术欺诈 据澳媒ABCNews报道,论文作业代写或代考已经形成产业链,甚至有机构专门操作。南澳大利亚大学副教授Tracy Bretag发现,15%在澳大学生曾参与过此产业链,一些英文不好的中国留学生尤其经受不住诱惑。至于具体的相应担责情况,则要视各个学校自己的相关规定了,通常来说代写作业或者代考试的行为,如果被学校发现,不仅会开除学籍,还有可能被移民局吊销I-20(I-20表格是留学生用于申请来美签证,由移民局签发来证明申请者的学生身份、入学资格、以及学生合法工作的资格),然后被驱逐出境。毕竟,学术行为不端,是教育圈中最为恶劣的行为之一。 回首当事人高中同学的爆料,“在成都某名校理科实验班。他是那种和男生混的比较开,脑子又特别好用的,可以说情商基本在线。他作文经常被老师当范文,英语也极好,不怎么偏科。他晒gre成绩的时候,晒offer的时候,我是觉得他人生就此飞黄腾达了”。 接下来,你我的人生又究竟是会怎样呢?我也很想知道。再发文前,无限感叹中溜达进了中信的官网⬇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实习虽可贵,作业价更高。若为诚信故,两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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