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2015年1月28日以来,从国外购进“家用量子按摩器”(“量子健康管理器”)250台,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获得更大的利润,作为上述产品的中国独占代理商,将自行编辑的有关内容载入到产品的中文说明书中。在说明书封面印有“量子”字样,说明书内出现了“放饮用水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的内容。经查,该产品与量子没有任何特别关联,产品名称中使用“量子”字样,只是为了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是高科技产品。“放饮用水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的宣传缺乏科学依据,且无法被实验证实。当事人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当做定论用于商品宣传。其目的是为了博人眼球、制造神秘感,误导消费者,提高产品的销量,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其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19年4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月初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牡丹江双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拉米苏蛋糕。为夸大宣传,当事人将牡丹江双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拉米苏蛋糕宣传为俄罗斯提拉米苏蛋糕或提拉米苏俄罗斯进口千层蜂蜜奶油夹心蛋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 2019年3月27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日,在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幸福温泉小镇,组织对“美国艾氏福细胞核能液”商品宣传销售活动被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10月2日开始先后7次,以免费参加聚餐、免费洗温泉、购买商品送礼物、请人授课等形式吸引236人次,参加品名为“美国艾氏福细胞核能液”商品的宣传推销活动。活动中,当事人将其销售的品名为“艾氏福EVSFOOD®配制食醋”改为“美国艾氏福细胞核能液”,宣传为美国的“神水”,并宣称“能治疗糖尿病、冠心病、脑溢血、褥疮、哮喘、骨病、高血压疾病。心脏病发作时在舌下滴15滴延长抢救时间半小时,内服、外用都可以,当急救药使用(疮伤、突发脑血管)”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2019年5月14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8年9月在辽宁某广播电台发布了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和“健康伴侣冬虫夏草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出现了“喝了‘五加茸血口服液’一个月,病症减轻,可以下床了,单独一种药就完全治好病。清痰症、清毒素、清增生、清骨刺,老少皆宜”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健康伴侣冬虫夏草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了“调解免疫功能,促进免疫细胞生成,清除老化坏死细胞抗击病毒感染;对抗恶性病变,虫草中的虫草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疾病有效率达91.7%以上”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2019年6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9年4月在辽宁某电视台发布的“鹰嘴豆固体饮料”食品广告中出现了“吃豆子,消肚子。让脂肪不易再堆积,以及皮下多余的脂肪进行吸附分解,不到一个月减掉大肚子。科学证实:连续吃三个月鹰嘴豆,可以清除体内多余油脂,三高指标平稳下降,脂肪肝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等违法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2019年8月20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25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18年11月开始,在公司网站发布了其自行编造和自行制作的含有“瘦客辣妈减肥品牌短短几年时间全国已经有数百家瘦客辣妈减肥专门店遍布全国上百个城市,培养了上千名专业纤体师,有数万名顾客在瘦客辣妈减肥成功”等虚假内容及宣称获得了“国际减肥美体行业协会理事”“中国国际减肥大会强势推荐品牌”“国际肥胖病学术论坛特邀嘉宾”“中国减肥纤体行业智库名人堂”“2017年度最具投资价值民族品牌、影响中国诚信典范企业”“中国国际减肥行业知名品牌”“质量检查国家标准合格产品”等虚假荣誉称号的虚假违法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含有虚构曾获得荣誉、数据等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19年5月27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2018年6月开始,在其医疗美容诊所官网上发布了含有“椤迪特医学美肤连锁总部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位于西岗区核心地段”“成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旗帜型机构和领创者”“拥有最优秀的专业团队和最先进的医疗水平”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大连市没有类似名称和经营范围的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没有依据,属自行编造,目的是扩大影响,招揽顾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2019年7月1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夸大体验馆的实力,在体验馆大厅荣誉墙上擅自发布了“AAAA级诚信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媒体监督定点单位”等虚构曾获荣誉的金属牌匾16块,以吸引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虚构曾获荣誉等信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19年8月8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7年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网店网页采用图片与文字搭配的方式发布了“日本原产JP维骨力关节灵氨糖软骨素加钙片鲨鱼硫酸铵基葡萄糖”食品广告。广告中出现了“重建软骨、修护磨损软骨、养骨加固、软骨生成剂、刺激软骨生长。远离炎症,植物成分远离炎症,有效远离肿胀。关节不再痛、身高不缩水、远离骨折侵扰、不再咔咔响、孩子长高个”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用语的行为。2019年8月15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1289.7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2018年10月起,为了开展医疗业务,宣传医院的经营项目,在“沈阳燕都医院”网站发布了“微型生物磁环穴位植入术中医辨证针药叠加免疫激活疗法药物离子清肺洗肺抗炎疗法”等涉及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超出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19年1月28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