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小丽是夫妻俩,两人共同经营某家电经销部,以销售某品牌的空调为主。
李四是一名个体空调安装工,曾接受过多家空调代理商的培训,但没有取得空调安装资质。
张三、小丽在日常经营中,经常找李四负责安装空调,是否接受张三、李四的指派,具体安装时间、如何安装均由李四自主决定,安装时李四自带工具,张三、小丽按照每安装一台100元的价格向李四支付报酬。
一天,小红从张三、小丽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空调。
张三告知李四小红家的位置,让李四去为小红安装空调。
第二天上午,李四到小红家中观看后,认为小红家房屋东晒,上午不方便安装,表示下午再过来,小红表示同意。
下午李四安装时,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截瘫。
事后,张三为李四垫付医疗费2万多元。就其余损失,李四将张三、小丽、小红、某品牌空调代理商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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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小红(空调买方)是否需要担责
现实生活中,购买空调时,一般都是由卖方负责安装。
对空调安装工的选任也是由卖方决定,买方没有决定权。
因此,虽然空调安装工是为买方安装空调,但其实质上完成的是卖方的工人任务,与买方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空调安装工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都与买方无关。
但是,即便买方与空调安装工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买方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对空调安装工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了。
比如空调安装过程中,安装工需要将安全绳固定在物品上,买方告知安装工可以绑在某个物品上,结果最终该物品断裂,安全绳脱落,导致空调安装工摔伤,那么买方就存在过错了。虽然可能空调安装工需要自负大部分责任,但是买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红存在过错,小红又与李四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小红不需要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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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小丽(空调卖方)是否需要担责
现实生活中,空调出售方与空调安装工之间可能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雇佣关系,一种是承揽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就是俗称的雇人干活,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
所谓承揽关系就是诉称的把活包给别人,承揽人完成发包人指示的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来说,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应当自负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只对其在选任指示上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呢?一般主要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是否指定了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场所,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还是连续性提供劳务等方面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李四在完成张三交付的工作任务时,是以完成的工作成果结算报酬,而且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工作认为,自带劳动工具,自己决定劳动时间,所以李四与张三、小丽之间是承揽关系。
李四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到的损害,原则上应当风险自负。
但是,李四没有安装空调的资质,张三却将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四,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三、小丽应当承担与其选任过错相适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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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空调代理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空调代理商虽然对李四进行过培训,但李四并非空调代理商的工人,空调代理商也没有具体指派李四完成何种工作,所以李四与空调代理商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故空调代理商无需对李四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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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其实,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自己找人移装旧空调时,与空调安装工之间一般也成立承揽关系。这个时候,一般情况下,也是空调工自负风险的。但是如果,业主在选任空调安装工时存在过错,或者在空调安装工工作过程中,存在指示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要求我们在选空调安装工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工,在空调移机过程中,也尽量不做不适当的指示,才能避免相应的风险。
来源:赵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