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岁的河南女孩小闫通过手机APP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了求职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未曾想在简历被查看一分钟内就收到了“不合适”通知,原因一栏赫然写着“河南人”。
法学专业出身的小闫怎能忍气吞声,助长这种歧视求职者的气焰?于是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在诉讼状中,小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被告向她口头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媒体向她登报道歉。
戏剧化的情节是,对于这个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小闫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没有法律依据,且对两个侵权行为酌定9000元精神抚慰金较低。
问题是这板上钉钉的侵权事实,被告到底还有哪里不服的呢?
原来被告公司认为自身并没有歧视“河南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该公司现有在册员工七人,其中来自河南籍员工为两人——称小闫没有被录取的原因并非因为她是河南人,而是因其履历不符合上诉人公司“有工作经验”的要求。
双方不服,双方均遭驳回。2020年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闫某某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最后判决结果的小闫有些气愤。因为在庭审现场,被告的答辩仍然表现出“不承认、不认错”的强硬态度。
不管是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造成的侵权事实,理应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看下来,被告公司颇有一股受冤枉、太委屈的意味。
“看着赢了,到底感觉还是输了。”这位专业学习法律,刚踏入社会就需要用实际行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年轻人,得到的满是失望与挫败。
这必将成为她人生重要一课——就业市场上的乱象,求职者们的无助,非一部部义正言辞的法律能纠正。成见、观念、认知、利益才是最大的障碍。
其实,一些有心人已经留意到,这不是以上被告公司第一次卷入劳务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浙江喜来登曾因未支付社会保险及加班费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偿相关费用。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因此应对法律诉讼,可谓熟门熟路了。
如果说上述公司在回复求职者的原因中大摇大摆写上“河南人”不是因为无知的话,那就是傲慢到了极点,反正也没人因此告过自己嘛。
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不少人认为法律距离自己很遥远,只要不是被逼到活不下去的份上,基本上以和为贵,忍气吞声,不想把事情闹大。
这种想法实在太普遍,然而如今已是法治社会,劳动法的存在不是为了当文字摆设,而是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在实践中扩大它的执行力、提高它的震慑力,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好更多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小鱼觉得很有必要给大伙儿普及几点常识,哪些坑第一时间就要留意提前规避?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一告一个准的?
其实这世上能忍就忍的“怂货”居多,真怂还是假怂,都要毕算一下各种维权成本,有时真不划算。因此,在应聘时能够通过一些细节就能主动规避种种烂公司实在是最有效、最省力的办法。
因此开头事件中勇敢的小闫虽被明明白白的歧视了,还真算件好事,这样的公司本来就不是好的去处。
那么如若真的不幸跳入火坑,被公司侵害合法权益了,我们真心希望有越来越多较真的“小闫”站出来去抵制日益公开化的“违法规则”、潜规则,才能让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痛感与损失,直到敬畏、休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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