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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拖欠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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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3 11:00
  • 龙泉小编

日常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他人拖欠工程欠款问题,那么面对一次一次的追讨,对方毫不在乎的样子,着实令当事人气愤,同时也很苦恼,那么任由对方拖欠工程款吗?若你尝试利用法律手段尝试维权,或许追回欠款真的没有那么难。

原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北京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事实与理由:

2006年至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位于xxx园区的工程,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施工款,截止2019年1月28日,扣除已付款,被告尚欠原告130056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会计于某梅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计划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原告之前承接被告的工程,尚欠100056元工程款属实。因公司效益不好,故未能及时给付。当时约定,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每月给原告发工资,就算是一种补偿,不再产生利息了。所以在制定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需要给付利息。如果有利息,就会体现在还款计划上。现同意分期给付100056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尚欠的100056元工程款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利息如何计算。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7月明确工程尾款为130056元,并就尾款支付达成还款计划,2019年12月之前分六次付3万元,自2020年1月起按每月1万元支付。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剩余100056元未按期支付。因被告违反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且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3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利息及多倍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十万零五十六元及利息(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一元,由被告北京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结语:次次索要欠款,次次推脱,拖欠工程欠款以及欠钱未还的对方,有时就得需要一些特别手段来促使对方还款,一般有足够的证据,欠款大都会被追回,而且若对方未出席,法院也将直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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