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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惟杉 | 北京、南京报道
2018年年底,义乌商人吴坚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起波澜。
这起借贷纠纷起于10年前。
2008年,吴坚本人曾分别就两笔借款起诉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广厦控股”曾用名),要求其归还本息,并于当年5月就16笔借款向广厦控股发出《催讨通知书》。
吴坚凭借18张借据并未要回借款本息,广厦控股认为其向吴坚的所有借款已全部还本付息,借据没有收回是吴坚巨额行贿、内外勾结所致。
2010年2月,吴坚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被刑事拘留,后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2016年5月,吴坚假释出狱;2017年3月,手握18张借据的吴坚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厦控股归还18张借据所涉本金2.59亿元、利息4789479.45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约6.5亿元。
2018年6月,浙江省高院驳回吴坚诉讼请求。
吴坚随后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6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案涉18张借据的时间从2006年1月24日到2007年1月23日,除一张未写明借款期限外,其余借据借款期限均为30天,有5张借据未写明借款利率,剩下13张借据的日利率为2‰至4‰不等。
记者注意到,18张借据均写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18笔借款有无还清?若未还清,还欠付多少?这自然是2018年12月6日庭审现场(编者注:下文如无说明,“庭审现场”均指2018年12月6日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
广厦控股方面承认18张借据的真实性,但称本息已还清。
其提供的浙瑞专审(2011)第140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广厦公司向吴坚借款合计4.04亿元,同期共计还款4.04亿元,支付利息7480.11万元(合计支付47880.11万元),日利率0.1349%,年利率超过48%。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方面称,《专项审计报告》“全面反映了2005年8月到2008年3月期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以及归还的情况,而且已经涵盖了案涉的18笔借款”。
《专项审计报告》为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下称“西湖区分局”)委托于2011年9月做出,其中写明:广厦公司的责任是提供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本次专项审计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但吴坚却不认可《专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
吴坚方面认为,《专项审计报告》中的4.04亿元借款包含涉案的18笔借款,并确实收到广厦控股偿还的47880.11万元,但否认47880.11万元系偿还包含涉案18笔借款在内的4.04亿元借款。
吴坚在民事上诉状中称:“没有任何一笔款项在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以及计息期间等内容上与案涉18笔借款一一对应。”
对此,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们当时是基于上诉人的要求,还款的款项跟上诉人当时出借款项给我们的这个账户,确实是没有办法对应的,所以没有办法做到。”
在庭审现场,吴坚委托代理人表示,相信审计报告具体账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完整性。并解释称,就好像总借款是八个罐子,广厦控股的还款是七个盖子,通过挪腾盖子,广厦控股主张每个罐子单独拿出来都是有盖子的,每笔资金单独拿出来都说已经还款。
吴坚方在一审时便认为,《专项审计报告》及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辅助明细是经过拼凑、编排的,形成借款、还款总金额大致相符且已经还清本息的假象。吴坚与广厦控股的借款往来的实际金额远远大于《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明的款项。因此,《专项审计报告》并非当时吴坚与广厦控股之间真实的借款情况反映,广厦控股所列明的已还款项也并非本案涉诉款项。
换句话说,吴坚方认为,《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借款包含涉案的18笔借款,但所列还款并非用于偿还这18笔借款,而是用于偿还广厦控股隐瞒的部分已结清借款。
如果说广厦控股隐瞒了部分借款,那么,吴坚认为自己借给广厦控股的本金究竟有多少?
在庭审现场,吴坚称,“我当时借给他其实有七八个亿,我们发生的往来最起码70笔以上”“平均的概率是每10天起码一笔以上”。
吴坚曾在一审中提交了4.04亿元借款以外的1.2亿余元的支付凭证,并向二审法院新提交了借款3100万元的凭证。
此外,吴坚方认为,广厦控股在《专项审计报告》中自认在2006年12月1日至5日收到的1500万元以及2007年1月7日收到的700万元借款的汇款人、汇款时间、汇款数额与吴坚提供借据及转账凭证证明的款项完全不同,并非案涉两份借据所对应的借款,因此广厦控股在此之外还收到过案涉两份借据对应的2200万元借款。
浙江省高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吴坚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7年5月11日共向广厦控股支付款项47352.005万元”。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金额已超过4.04亿元。
而广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们始终认可的,我们只是向吴坚借款4.04亿元,从来没有别的数字出现。”
但吴坚方在庭审现场表示,2018年4月18日,在一审法庭,楼忠福曾表示共向吴坚借款63笔。这超过了《专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49笔。
楼明曾在2009年4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借据是一式二份的,一份给债权人,一份公司留底,广厦公司还钱后,把借据收回,连同广厦集团的借据一起销毁。
在庭审现场,贾清林法官曾提问被上诉人,广厦控股出具给吴坚的借条是不是有一部分已经收回来了?收回的借条在哪里?
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已经“销毁”。
而在贾清林法官询问结算方式时,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先是表示,“是单笔结算。”随后贾清林法官追问:“是不是一笔结完了收条收回来?”对方改口称:混同结算。
吴坚方则始终认为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单笔结算,并认为借据已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即“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如果广厦控股已还清案涉18笔借款本息,那18张借据为何还在吴坚手中?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朱建新和梁智勇(编者注:朱建新原为广厦控股总裁助理兼资金计划管理总部总经理,梁智勇原为广厦控股资金计划部结算中心主任)收受上诉人的贿赂以后,与上诉人恶意串通,不按公司财务规范操作,导致案涉以还借款的借据未能收回。”
记者注意到,2010年2月,吴坚曾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被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但“吴坚行贿致使广厦控股未收回借据”在此后的刑事判决中未被认定为犯罪事实。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多次提及借据未收回是因为广厦控股工作人员“收受了吴坚的好处”。
对此,周伦军法官表示,“把刑事判决拿出来看看,这事认定事实没有?”
2012年1月,吴坚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但记者查询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其中在表述吴坚给予朱建新、梁智勇钱财的目的时均称,“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及保证借款本息的收回”,并未提及通过行贿导致借条无法收回。
周伦军法官提醒被上诉人,“如果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这些事实的话,就不要张口就来。”
吴坚方认为,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为何其所谓还款后又不收回本案18笔借款借据的原因。
12月6日庭审现场,审判长马东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管理层是不同意调解的。
周伦军法官对被上诉人表示,“把今天的庭审情况也去汇报一下”,并要求3天之内给结果。
此后,广厦控股拒绝调解。
在庭审结束后,吴坚于12月8日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2018年12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审判长马东旭法官曾两次错误归纳吴坚观点,为避免这一误解导致合议庭误判,特作本说明。
吴坚认为,马东旭法官在庭审现场的两次陈述中,归纳吴坚认为“2.59亿元不包含在4.04亿元之中”的观点系对吴坚的严重误解。
情况说明称,吴坚方从始至终都承认案涉的2.59亿元系包含在4.04亿元以内,但是该4.04亿元并非吴坚与广厦之间全部借款往来。并称,“为避免这一误解导致合议庭误判,特作本《情况说明》,望各合议庭法官知悉。”
截至2019年1月7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新媒体编辑:王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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