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12月23日获悉,女孩因“河南人”应聘遭拒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因不满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1万元赔偿判决,遭拒女孩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出生的小闫是河南人,两年前毕业于国内某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毕业后,小闫在老家河南工作了两年,2019年来到浙江杭州发展。今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的回复,称她不适合上述两个岗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小闫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权,遂将浙江登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口头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她登报道歉。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回复小闫不合适原因为“河南人”
11月26日上午,该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1000元)损失共计10000元;向原告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对一审判决基本满意,但是否上诉,还需要考虑。
12月23日,小闫告诉华商报记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她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她也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提交该院的上诉申请。
小闫在上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谈到上诉理由时,小闫介绍,一审法院作出的9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和她提出的6万元要求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是畸低。”一审法院作出的9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确定,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酌定本案的精神抚慰金为人民币9000元。”但该条中的认定因素中并未提及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换言之,法院不能因她的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在同样的侵害行为下不应据此被区别对待,而应关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担责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法律规定因素来确认精神抚慰之数额。
一审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小闫介绍,她来到杭州这样的大城市追求自己的梦想,成为响应时代号召的追梦人,而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她系河南人,成长成人之路上亲人、朋友、同学大部分是河南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她的先赋因素认定她不适合其发布的两个职位,严重摧毁了她长期建立起来的社会价值观,给她再次找工作带来极大的心理障碍,也给当下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主动对她进行任何道歉,一审始末均不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更加剧了对她的精神及心理损害。
小闫收到的上诉交费通知书
“2018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41615元。结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案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畸低。”小闫说,基于此,她提出上诉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小闫告诉华商报记者,受此案影响,她已离开杭州赴上海发展。
华商报记者获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同样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小闫)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平等就业机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是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并没有歧视“河南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必须主观上有故意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觉得受到歧视,被剥夺平等就业机会的原因是基于其籍贯为“河南人”。也就是说,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对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河南人都存在歧视行为,都没有给予公平的就业机会,才属于主观故意。但根据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现有在册员工7人,其中来自河南籍员工为2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聘、面试过程中,更是从未对来自河南的应聘人员给予不公平的对待。甚至相反的是,公司面试员工中,来自河南的应聘人员比例相当高。所以,仅就因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员工一时疏忽的过失,就认定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是错误的。
二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得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安排就业机会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的履历不符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均明确要求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为1至3年,但被上诉人的应聘简历中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而相同岗位上,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是该公司给予面试者就业机会的前提。因此,被上诉人没有得到就业机会,是基于客观条件的不符合,而并非是与其个人无关因素的地域、籍贯的影响。
一审判决书
三是一审判决认为本次事件发生后,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态度消极与事实不符。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上诉人,解释了该公司员工操作失误的原因,并向被上诉人做出了道歉,但被上诉人并未接受,坚持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一审前,各方在法院未开庭的情况下,给该公司扣上了地域歧视的帽子,该公司在承受具大压力的情况下,仍希望积极化解矛盾,渴望得到公正的对待。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最后称,企业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的合法诉求也应得到公平的评判。如果上诉人真的有地域歧视行为存在,无论一审如何判决,他们必然接受并改正。反之,他们希望的是在本次纠纷中,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
小闫称,上诉费用她已交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等法院开庭。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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