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三等奖案例之陆某诉掘新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
(2018)沪0114民初16222号民事判决
2018年7月16日,被告掘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掘新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向原告陆某发出录用意向书,载明:“管理层经慎重考虑,将录用原告担任资深Net工程师,期望到岗时间2018年8月15日。如原告接受此职位,应自签署本意向书后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月薪19000元(税后)……请于2018年7月18日之前在此录用意向书上签字,以确认接受此意向书,如有问题随时垂询人力资源部。”
陆某收到上述录用意向书后,将相关简历信息发送掘新公司人事。人事告知“后续就还有offer签署复印件,入职前提供离职证明,银行卡信息、公积金账号、学习学位复印件”、“你就按提出离职后一个月的时间来排就行”;陆某回复“好”,并在录用意向书落款处签字后发送掘新公司人事。
2018年8月10日,掘新公司人事通过微信与陆某联系“刚刚玫琳凯那边通知好像有点什么变化,我马上去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告诉你”。
2018年8月14日,发生了如下微信对话:
陆某:明天去哪报到?
人事答复:玫琳凯上周五通知有变动,他们的职位要往后延啊;我看你都没回我,我以为你不来了呢
陆某:什么意思;我都离职了
人事答复:我们还在等他回音啊,所以第一时间来通知你
之后,原告陆某并未在被告掘新公司处入职,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建立。
另,2018年8月14日,案外人深圳市翔龙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陆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陆某于2017年5月2日入职,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辞职申请已批准,离职手续完毕,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14日终止。
后,2018年8月27日,原告陆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掘新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57000元。3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掘新公司赔偿损失57000元(按月工资19000计算3个月)。
上海嘉定区法院:掘新公司赔偿陆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一)offer没盖单位章,但为其人事发出,视为公司行为
原告陆某在录用意向书上签字后在2018年7月18日发送给了被告人事。被告确认与原告联系的Kevin系担任人事工作,而向新招聘员工发送录用意向书、商谈入职时间、办理入职手续等系人事工作的职责之一,即便录用意向书上并无被告的盖章,但因系其人事向招聘员工发出,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二)签字回函offer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
原告同意录用意向书(签字回函)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人事发出的录用意向书的性质是被告希望与原告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于2018年7月16日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
原告收到被告的录用意向书后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而在入职前取得离职证明亦是被告提出的要求。故被告在原告离职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结合录用意向书承诺的工资标准、被告的过错、原告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以及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10000元。
你是否遭遇过类似的糟心事情呢?当时情况如何?
从一个劳动者维权角度来说,索赔需要达到两个前提:
1、新单位人事明确要求取得离职证明(一般来说,都会要求,否则新单位可能面临其他更大的风险);
2、录用意向书已经被回复确认,确认的形式不限,一般需要按对方单位要求的形式来,比如回复邮件表示确认、短信或微信确认、签字确认等。
向什么部门提出诉求?
由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你与新单位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会受理你的诉求。正如本案里发生情节一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正确的诉求部门是被告新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本案就对应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另外,主张的法律意见也很重要,以本案为参考,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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