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考虑到石家庄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办法》对车辆标准进行了明确,突出了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要求。
此外,对于申请办理相关运输证的手续,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等都有详细规定,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对于网约车车辆的要求,《办法》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石家庄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2.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及石家庄市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智能终端车载设备,并接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3.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交通运输违法;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无非法改装、车身无广告、标志、标识;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4.非新能源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同期注册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价格,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主城区运营巡游出租车价格,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混合动力车辆纯电驱动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
如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有新规定或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市场结构发生变化的,将进一步及时作出调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石家庄市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为新能源车辆;
5.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与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出租汽车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聘用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和名下无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的承诺书;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4.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约车智能终端车载设备接入监管平台的信息;
5.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保险单及复印件和初次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各级出租汽车审批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将车辆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证件日期,届满日期为:车辆行驶证载明注册之日起满8年后对应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退出经营的,向原许可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年龄不超过60岁,并取得健康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石家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救护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办法》提到,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服务的,可遵照网约车运营模式进行运营,并遵守本办法中网约车管理规定。
《办法》中特别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组织或容许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