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同级别的员工参与关联交易时,公司应怎样应对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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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自2015年3月27日起,张先生被提升为中瑞检验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各项事务,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决定销售价格。在任职期间,张先生利用职务便利虚设了中间环节。当客户找到中瑞公司时,张先生将客户转交给志凯公司,志凯公司向中瑞公司下订单交易。张先生向志凯公司提供了70%的折扣(志凯公司下的订单金额超过1732万元,而中瑞公司实际上只收了1281万余元),志凯公司从中间差价中获取收益。志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先生的弟弟,监事是张先生的配偶。
庭审结束后,法院裁定张先生向中瑞公司支付5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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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属于中瑞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张先生与志凯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张先生的行为完全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最基本的忠诚义务,他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对外交易价格设定70%折扣的做法属于其职权范围。因此,折价30%的损失不一定被视为中瑞公司的损失。参考张先生和他下属收取回扣的金钱数额,酌定张先生在此次交易的收益为55.1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中瑞公司不仅起诉了张先生,还起诉了另外四名员工(张某的下属)。一审法院认定这四名员工不是公司的高级经理。由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的原因,这四个人没有责任主体的资格,因此不对他们进行调处,公司需要自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雇员和没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雇员,在使用关联方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责任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审判标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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