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是发包方将公司的具体业务外包给承包方,承包方安排员工(外包员工)为发包方从事该具体业务。严格来讲,业务外包不是一种用工方式,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发包方将非核心或者自身不擅长的专务外包给更专业或者更有性价比的外包公司,可以降低自身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019年华为年报截图
从公开年报来看,2019年度,华为在工资、薪金及其他福利上的支出达到1349.4亿元,在总成本中的占比超过17%,人力成本是净利润的2倍还多,腾讯2019年在人力支出方面为531.2亿元,在总成本中的占比超过16%。高额的人力成本即使是华为、腾讯公司也不得不寻找方式去转嫁成本,而采用业务外包这样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人员成本开支。同样中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也可以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
业务外包的三个主体分别是:发包方、承包方及外包员工。三者之间关系如下:
①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建立的民事承包关系,双方签订外包协议。承包方根据协议为发包方提供专业的服务或承担某项具体业务,并对其进度或质量负责,发包方负责支付外包服务费用。
②承包方与外包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承包方对外包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发包方与外包员工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的,可以这么说:业务外包是“卖服务”,劳务派遣是“卖人”。有这样一则案例: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承包了A公司的用车业务,滕某、周某两名司机被指派具体执行该项业务,是履行运输公司分配的业务,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应当是运输公司,判决运输公司报销赔付滕某的医疗费用。
采取业务外包形式的发包单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发包单位而言用工成本大大的降低。但是外包员工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业务外包的员工归属感差,稳定性也不强;发包单位经常直接管理外包员工也存在一定的劳动关关系隐患。经常可以在某些论坛看到华为的外包员工吐槽自己是“二等公民”。严格意义上来讲,业务外包是企业与企业间的一种项目开发合作关系,并不是一种用工形式,但是现实中经常模糊这个概念,将业务外包差异化成一种用工形式来控制用工成本,都潜在一定风险。
作为企业管理者而言,既要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又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慎重审查承包方的实力与资质,选择实力强大的公司,避免承包方公司倒闭后被认定为为与外包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②与承包方慎重签订外包协议,全面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严格监督承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
④尽量不要对外包员工进行太多的人事管理,这点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明确规定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行为变为外包、劳务承揽等方式应对法律监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这种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之间的区别非常模糊,主流的观点是企业是否介入劳动过程的管理,法院在“假外包、真派遣”案件中,将用工管理方式作为区分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首要标准,将劳动报酬支付的主体与承包费用结算方式作为次要标准、劳务派遣资质作为补充标准,无论是发包方企业管理者要积极防范有关风险,建立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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