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从事文化教育的都应当取得办学许可,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类培训均需取得办学许可。
答: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应当取得教育部门的审批;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人保部门”)的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五条,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审批。
A:是。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故考研培训机构应当适用《民促法》。
答:当地教育部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应当取得教育部门的审批。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