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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信息网(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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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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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

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是大家特别关心的问题

近日

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


反映补缴社保问题

一起来看看


于都信息网(社情民意)

原文如下:

你好!我是两个孩子的爸爸,我们在2022年12月的时候接到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社保补缴通知,随后我们也在12月13号给小孩都补缴了社保费用。

但是直到最近小孩去当地医院就诊时候医院说社保卡里没钱无法报销,于是我们辗转问了居委会工作人员,得到答复是2023年度的社保费还没有缴纳,现基于以上情况我反映的问题是:

1.听说2023年社保改革了所以之前的社保可以不用再补缴了,那我们已经补缴了2022年之前的社保费用怎么办?不能退吗?不能退的话为什么不能转到2023年度使用?

2.2023年度需要开始缴费也没有收到通知。之前补缴了社保费用的说没就没了?于情于理合适吗?

  • 行业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 问题类型:投诉类
  • 转办部门: 于都县“五型”办
  • 转办时间:2023-03-29 08:44:39


于都县“五型”办 回复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赣州”平台上反映的“补缴社保”问题已收悉。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于都县医保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2022年10月09日向靖石乡医保所提交小孩江*程参保申请,靖石乡医保所已按政策及时在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善了江*程参保缴费数据,您于2022年12月13日在微信生活缴费区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22年12月17日系统已到账。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指2022年1月1日以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小孩江*程2020年度至2022年度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再退回。2022年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转到2023年度使用暂无政策依据。

根据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2〕24号)的第一条规定: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则上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定额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 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医保参保征缴是每年城乡居民日常性工作,县医保局每年都会通过网络媒体、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乡镇和村委会会利用乡、村工作群、宣传广播、宣传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咨询其他医保事宜,可联系医保业务大厅(联系电话:0797-6309159/6219561)了解。

感谢您对于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2023年4月3日

回复时间2023-04-03 16: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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