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管制较少
外包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约,法律管制较少。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服务主体范围广
外包的服务方既能是具备资质的劳务外包公司,也能是符合项目要求的个人。相对于派遣而言,极具多样性。
3、合约标的是“项目”
外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或项目”,而不是“员工”,这是外包区别于其他用工模式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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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式多样
可使用外包的项目较多,外包合约的形式也具备多样性
1、用工不用人
被派出的员工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双方存有特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2、用人不用工
派遣单位做为用人单位与被派出员工创建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约,被派出劳动者是劳务派出单位的员工,但被派出员工并不在劳务派出单位实际工作。
3、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派遣单位与被派出员工: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特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1、与否参与用工管理
派遣中用工单位仅仅移转了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是没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即用工单位仍然实际管理着被派遣的员工,包括待遇决定权、考核奖惩权,甚至还通过行使将劳动者归还派遣单位的做法而实质上扩大了合同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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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外包中,用工单位不参予用工管理。即企业透过劳务外包,不仅移转了劳动关系的创建,而且移转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
也就是说,派遣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透过对劳动力拥有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而外包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虽然有质量和数量的要求,但并不介入到劳动力的投入生产过程。
2、与否存在一个中间市场
一般而言,外包适用于较为发达的中间市场所指向的服务,如清扫保安服务、法律服务等。
与之相对的是公司中的边缘性岗位,如公司将保洁的岗位外包给劳务公司、销售岗位外包给市场营销公司、保安岗位外包给保安公司,上述作法比较合乎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专业化分工,且服务提供商有适当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若涉及公司的主营岗位,如零售门店的店员、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银行的信贷员等岗位时,此时强行劳务外包则多系“行外包之名,执派遣之实”。
3、与否存有三方关系
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三角型关系;劳务外包下,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构成直线型关系。
4、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在外包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展开直接管理,由劳务外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而在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展开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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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旦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加入是劳动者受到侵权行为的,外包中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适用于《民法典》合同,按双方的委托合约承担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劳动者对第三人侵权,则适用于《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规定,由劳务外包单位做为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而在派遣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按《劳动合约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履行职责对第二人侵权,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按照过失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