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是不到,只是迟到!
许多时候,业主和业委会都不得不去面对选续聘物业问题:因为确实很麻烦。选续聘物业失败的原因真是多得让人想不到:或因原物业阻止,或因业主意见不统一,或因流程不对,或因业委会没成立,或因……
总之,选续聘物业失败的原因真的可以说是千奇百怪!但谁能想到,通知中言语理解不同都有可能导致选续物业失败呢?
大渡口区天辰美苑小区业主和其业委会就为了言语导致揪心了近2年:本想好心提醒业主在选续聘物业期间缴纳物业费风险提示,但其管理部分春晖路街道却将风险提示理解为诱导业主不缴纳物业费。
其业委会成员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告上法庭。
大渡口区天辰美苑业主委员会因科而士物业服务不到位,于是决定开展于2020年小区开始举行核心议题为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
为避免在选(续)聘物业服务中业主缴纳物业费出现问题,就有业主在小区粘贴了《关于科而士物业在天辰美苑小区发布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告》。
于是在2020年12月8日,春晖路街道作出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天辰美苑选、续聘物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整改通知书》。
该通知书指出其业主大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粘贴的通告存在表述不明、易产生歧义、诱导业主不缴纳相关费用的问题。
2、其业主大会的组织方,存在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票现场有未经核实的宣传单、业委会成员用喇叭发布有倾向性的言论啊。
最终,街道的通知书对其业主大会提出了整改要求:
1、在2020年12月9日14:00前对原有粘贴的通告进行补充公告,明确告知业主应按照原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
2、维护业主大会的秩序。比如划定投票区域,做好隔离带。
3、业主大会应接受街道对其的监督指导,并向街道报告。
4、停止散发未经核实的宣传单、言语攻击、喇叭喊话发表不适言论等过激行为。
最终,春晖路街道未按时收到天辰美苑业委会针对粘贴的通知进行补充公告的回复。随后,春晖路街道进一步核实到辰美苑业委会在2020年12月1日粘贴了《关于科而士物业在天辰美苑小区发布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告》。该通告表述为:
其次,春晖路街道还发现了小区张贴有《科而士、仪才物业公司参与天辰美苑选续聘物业服务方案比较》表。该表中“无偿投入小区整改资金”的“投入方式”栏,表述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无实质性投入”。但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天辰美苑物业管理服务续聘书》中却写的是:“我司承诺在三年合同期内分批投入25万元资金对小区进行整改,用于小区遗留事宜、硬件维修改造事宜”。
无疑,这让春晖路街道认为天辰美苑小区业委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问题,从而作出《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暂停天辰美苑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履行职责的通知书》:“自即日暂停大渡口区天辰美苑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成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的规定,因此春晖路街道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中存在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为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的法定职权。
但《关于科而士物业在天辰美苑小区发布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告》、《科而士、仪才物业公司参与天辰美苑选续聘物业服务方案比较》表虽然盖有其业委会的章,但不能证明是其业委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所为,那么就不能对其业委会全体成员作出责令暂停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其次,既然该暂停天辰美苑业委会全体成员作出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仅向一个业委会成员送达,未向该业委会其他成员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最终法院判定:《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暂停天辰美苑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履行职责的通知书》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春晖路街道不服一审判决,从而提起上诉。
对此,法院终审认为:
1、针对天辰美苑业委会张贴的《关于科而士物业在天辰美苑小区发布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告》有诱导业主不缴纳相关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文字表述属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不存在诱导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问题。”
2、针对《科而士、仪才物业公司参与天辰美苑选续聘物业服务方案比较》表加盖了业委会公章,业委会称其是业委会讨论研究之用;同时,春晖路街道不能举例证明该表张贴在何处,也不能证明该表的来源。所以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业委会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因此,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暂停天辰美苑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履行职责的通知书》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徐东工作室
图片来源:网友
首发:地产吹牛会、重庆商业地产网、业主吹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