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的麻痹大意
会造成一生的悲剧悔恨
虽然醉驾已入刑
但酒驾、醉驾仍屡禁不止
为进一步有效预防
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荆门交警持续保持
严查、严管、严惩酒驾高压态势
2022年7月14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9起醉驾案和1起交通肇事罪。10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7个月不等。
2022年7月19日,掇刀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8起醉驾案。8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5个月15日不等。
部分酒驾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2年01月19日20时许,郑旭峰涉嫌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Z**37号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大道龙泉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郑旭峰血液酒精含量为125.8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1年11月27日13时18分许,赵正中饮酒后驾驶鄂HH**49号皮卡车行驶至盐池小学门前路段掉头时,与罗丽驾驶的鄂HS**Z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达现场对赵正中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L/100mL。经检测赵正中血液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1年11月14日23许,罗发俊驾驶鄂H8**7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鹅湖路段时与刘全才驾驶的鄂HE**Z9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达现场对罗发俊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11mL/100mL。经检测罗发俊血液酒精含量为214.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1年10月22日21时许,刘生云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月亮湖北路与泉口一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生云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1年10月21日20时许,王向华酒后驾驶鄂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月亮湖北路与泉口一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向华血液酒精含量为256.0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1年10月21日20时许,吴军杰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老莱子路涵洞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吴军杰血液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1年10月21日20时许,范文杰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慧路与长宁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范文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2021年10月18日20时许,谢泽武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碧桂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谢泽武血液酒精含量为114.0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2021年9月28日21时许,成威饮酒(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驾驶鄂HB**57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谭鸭血老火锅门前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苏勇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依法认定:成威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苏勇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成威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十
2021年7月3日18时30分许,任黎明驾驶鄂EM**77号小型客车沿深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肖兆金驾驶的鄂HA**14号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依法认定:肖兆金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肖兆金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一
2021 年7月26 日20时许,李德祥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渠洞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德祥血液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二
2021年6月16日20时许,龚运兵饮酒后驾驶鄂DK**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纳嘉城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龚运兵血液酒精含量为107.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三
2021年07月26日24时许,刘习财在杨湾路与白庙路交叉路口,涉嫌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习财血液酒精含量为113.6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四
2021年9月2日21时许,易振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H**8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关公大道与虎牙关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易振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五
2021年09月01日21时许,李生飞在麻城镇越华加油站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生飞血液酒精含量为120.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六
2021年06月03日20时许,杨中合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9**38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深圳大道西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中合血液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七
2021年6月17日0时许,肖玮酒后驾驶鄂E8**8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名泉路与沿渠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肖玮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八
2021年9月3日21时许,邓云豪酒后驾驶鄂HR**L6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九渊路与水华巷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邓云豪血液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