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会计问,我们公司的临时工工资该怎么发放?临时工社保如何缴纳?等等问题。
但实际上,临时工是一个不存在的群体!所以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伪命题!
临时工是一个计划经济的遗留概念,通常指编制外的,临时性的短期用工。
但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并无临时工一说,要么是你的员工,要么不是你的员工,不能因为聘用时间短就与正式工有差别待遇。
实务中,大家所称的所谓临时工,常常是指在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劳动者。而且在劳动法上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用工。
日常工作中,临时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员工性质的“临时工”
如果临时工是接受公司的管理,而且跟公司签了劳动用工合同的,那就应该界定为员工性质的临时工。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工可能签署的主要是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务当中经常会出现不签合同的情况,但如果临时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像服从公司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打卡,就应该归属于员工性质。
2.外部劳务性质的“临时工”
如果公司和外部人员之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只是对于某种任务的完工做了约定,就应该界定为外部合作关系,而不是内部雇佣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外部人员的支出应该界定为劳务报酬。
3.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
这种方式是一种更为特殊的“临时工”,虽然也是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企业制度约束,但是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用工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和缴纳社保的。
而且一旦出现任何问题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去承担风险。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外包模式,对于公司而言,在法律关系上并不是公司的员工,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大家普遍认为,临时工指在企业或者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用工模式,你要是问“一段时间”是多久?5天?10天,还是30天?3个月?这个没人能说得准确。
其实对于临时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答复。如下:
税局回复: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综上,判断标准为: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临时工工资会计处理
(1)签订劳务合同(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
如果正式签订劳务合同的,则与一般员工的处理一致
1、假设钱哥是被雇佣的临时工,月工资10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 971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10
注意:
企业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发放,则同时需要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2)未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企业不需要为其代扣个税,只需按劳务费处理。这类临时工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凭票入账。
2、假设钱哥是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月结工资10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注意:
临时工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凭票入账(凭票入账主要是为了能在税前扣除)
提醒: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必须凭票入账,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临时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且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劳务费。此时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企业不需要为其代扣个税。
部分企业会认为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但实际上无论是临时招聘的或者正常员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保。
1、如果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那么公司需要给这类员工缴纳社保。
2、如果不存在聘用关系,那么按照劳务报酬结算的话,是不需要提供社保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这一般要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
有关“临时工”的相关涉税问题就讲到这里,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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