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陈先生来到广东中山应聘“美团”配送员,到横栏三沙站点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
实际上,不少公司,尤其是小公司,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比如说规避劳动关系、省钱等等),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并让员工出具“放弃社保声明”或者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但这种所谓“放弃社保声明”或者“放弃社保协议”真的就有效力吗?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为您梳理与社保相关的几个误区。
有些公司认为,试用期的员工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但小状想说的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事实上,从员工上班的那一天(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就和公司建立起了劳动关系。试用期员工的权利与转正员工的权利,没有大的不同(公司可以按正式工的80%发工资、员工提前3天就可以辞职),在社保缴纳方面和转正员工没有什么区别。
只不过,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司在员工上班当天就需要为其申报社保,而是给了30天的宽限期。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换过来说,这也是员工应当享有的权利。于是,有人认为,对于自己的权利,个人是可以放弃的,只要不是公司不给你交,而是员工自己放弃,公司就没有责任了。
但是,这种想法仍然是错误的。
按照规定,一旦社保机构发现公司瞒报或者漏报,社保机构有权发出补缴通知,要求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补缴。如果公司未及时补缴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机构有权
还有权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未按要求缴纳的,社保机构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带有强制性。什么叫做强制性?这就是说,这种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进行调节,当事人之间不能进行调整。因此,即便当事人自己放弃缴纳社保或者与公司达成不交社保的协议,这种声明和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即是说,公司仍然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就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也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
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争议的。
有的法院认为,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并不违法,缴纳社保的强制性更多体现在社保机构的管理上,公司不缴纳社保,社保机构可以强制其缴纳。而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员工是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
比如山东德州中院在( 2020 ) 鲁 14 民终 3835 号判决书中认为
也有法院认为,既然缴纳社保是公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这就意味着,即使员工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
比如岳阳中院在(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24号判决书中认为
换句话说,即便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然后以此为由辞职的,公司和员工各打五十大板,公司应当支付一半的经济补偿金。
小状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和前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一致。
但我想补充的一点是,虽然员工可以放弃社保,公司(可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在作出放弃社保声明或者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之后,随时可以反悔,如果员工反悔之后,公司仍然拒绝为其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由辞职的,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可能不需要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公司就难逃其责了。
这是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保本来就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员工的放弃而免除,否则社保机构也就无权强制公司缴纳,不缴纳的话还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了。
公司不应因为一时小利而不给员工交社保,应当放长远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大一部分钱是可以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如果没有交的话,这些赔偿款就需要由公司自行承担了。
小状给您算笔账,如果员工因工死亡,那么,公司需要承担的工亡补助金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全国统一的,不因员工的户口性质、职位高低、工资高低而异。
在2020年,一旦发生工亡事故,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为 42359元×20=847180元。
#男子应聘骑手被要求自愿放弃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