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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20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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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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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9月投资顾问业务违规案例浅析(共15起处罚) | 法规2022年第36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0-28 00:00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法规看板106个

违规炒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是所有从业人员共性的违规行为,本文不再梳理。单从违反投顾业务规则的角度看,今年以来相关罚单已达15张,其中机构罚单5张,人员罚单10张。

一、人员违规方面

人员违规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规荐股、投资建议缺乏依据(误导性陈述)、违规组织投顾活动、发布不实言论(造谣)等四个方面。

(一)违规荐股

监管要求: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违规荐股主要表现为:无证荐股和公开荐股。所谓无证荐股即为非投顾人员开展投顾活动;公开荐股即为通过公开渠道提供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对应案例如下:

1.【无证荐股】2022年5月,北京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胡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2.【无证荐股】2022年1月,天津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

3.【公开荐股】2022年4月,陕西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投顾韩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通过某网络平台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二)投资建议缺乏依据

监管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具体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投资建议缺乏依据主要表现为:有依据但不合理不审慎(误导性陈述)、未提供依据来源。

对应案例如下:

1.【投资建议缺乏依据、未提示风险】2022年2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顾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2.【投资建议缺乏依据、未提示风险】2022年1月,广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顾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3.【投资建议缺乏依据】2022年3月,深圳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投顾陈某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制作并在公司微信群发布的《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被转发并对外传播,相关预测对行业、市场的评论意见不审慎,将股票根据五行属性分类进行分析,投资建议不具有合理依据。

4.【投资建议缺乏依据】2022年2月,江西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投顾易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四)违规组织投顾活动

这类主要是投顾业务的管理人员,违反监管要求组织开展投顾相关活动,进而被问责。

对应案例如下:

1.【管理责任】2022年7月,江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朱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作为负责人,组织多名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建立微信群向公众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

2.【管理责任】2022年3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谢某、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房某某、项目负责人赵某进行问责,因该公司与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存在诸多违规情形,上述三人对此负有责任。

(五)发布不实言论(造谣)

投顾顾问作为一个具有公众影响力的特殊主体,如果参与不实言论的编造和传播,其带来的不良影响是非常大的,甚至会影响到股市波动,因此作为投顾务必要提高认识,更加自觉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1.【发布不实言论】2022年8月,上海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顾陈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于2022年7月14日在微信群发布有关不实信息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二、机构违规方面

机构违规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规组织开展投顾活动、投顾人员行为管控不到位、投顾客户回访不规范等方面。

具体案例如下:

1.【违规开展投顾活动】2022年7月,江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营业部多名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在微信群中向公众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相关信息。

2.【线上投顾不规范】2022年6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因其公司与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

3.【投顾人员行为管控失效】2022年3月,深圳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机构投资顾问陈某某通过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并被转发的事件中,机构未严格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对微信群消息进行监控管理,未对投资顾问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4.【无证展业】2022年2月,贵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并按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情况。

5.【客户回访不到位、投顾人员行为管控失效】2022年2月,江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一是对部分符合回访筛选标准的投顾签约投资者未进行回访。二是投资顾问易某某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三、投资顾问展业的监管要求

规范投顾业务的主要法规有两个:《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年,证监会对这两个规定均进行过修订,主要是违规适应新证券法,取消了有关的备案事项,删除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删除了《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第一个规定比较常见,稍后重点说,先说第二个规定。这个规定内容不多,一共九条,主要内容就是把“荐股软件”纳入投顾业务范畴并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下面重点说一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是规范投顾业务的专门法规,是投资顾问展业的根本遵循,十分重要,尤其是下述几个条款对投顾展业提出了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2.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3.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7.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8.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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