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江西省赣州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房屋建造于2001年左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之后刘某又加盖了一些附属房,面积大约130平方米,用于养猪,为此还在院子里打井,建造了化粪池。
2017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之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对附属房是否享有补偿产生严重争议,刘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双方因此陷入僵持,直到2019年3月,镇政府向刘某作出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要求刘某一周内到镇政府签署协议,并选择安置方式,否则镇政府将依法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
刘某没有理会,一周后,镇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镇政府已经将房屋拆迁补偿款12万元转入你的银行账户,现要求你三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天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刘某不服,将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已经将补偿款转入刘某的账户,刘某也没有将补偿款退回,镇政府拆除房屋并没有实质性损害刘某的财产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直接事实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事实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也不例外,其直接强拆房屋,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而且在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明显写明,写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镇政府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予赔偿。刘某的房屋遭遇镇政府违法强拆,刘某有权获得赔偿。但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首次行政权,镇政府可以和刘某先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应在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由于赔偿带有惩罚性,镇政府应确保刘某获得的赔偿款,不低于其按照补偿方案获得的补偿。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