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法院讯 2019年12月28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1、郑某2、叶某、郑某虎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郑某1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1在2016年10月份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与被告人郑某2、叶某、郑某虎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并租用唐某某商铺为据点,逐渐发展成以郑某1为首要分子,郑某2、叶某、郑某虎为骨干成员,孙某、郑某成、郑某平、郑某龙、赖某林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目无法纪、肆意妄为,通过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在安远县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民愤极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月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7起(含违法行为),敲诈勒索1起,另外,被告人郑某1还单独实施强奸2起,被告人郑某2单独实施强奸1起,被告人郑某平单独实施故意伤害1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告人郑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告人叶某、孙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虎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平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成、郑某龙、赖某林、何某清、薛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