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16〕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警,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我市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市级公安机关主管全市辅警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辅警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监督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十三)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辅警实行岗位管理,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精细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统一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辅警岗位性质、特点,设置行政管理类、技术支持类、警务保障类、执法执勤类、特殊勤务类等5类28种岗位。
(一)文职辅警。
1.行政管理类。设置行政助理、档案助理、接线员、窗口服务、信息处理等5种岗位。
2.技术支持类。设置数据研判、计算机通信、勘验助理、网络监测、检验助理、医务助理、宣传助理、警务翻译等8种岗位。
3.警务保障类。设置装备维保、财务助理、基建助理等3种岗位。
(二)勤务辅警。
1.执法执勤类。设置社区警务、治安防范、案件协理、出入境管理、交通协管、查验助理、助理考试员等7种岗位。
2.特殊勤务类。设置应急处突、禁毒助理、监所管理、带犬特勤、排爆助理等5种岗位。
第十七条辅警配备实行动态管理,优先保障一线实战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原则上以配备文职辅警为主,执法勤务机构原则上以配备勤务辅警为主,其中社区民警和特警、巡警、交警等配备比例应符合上级要求。
第十八条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可以定向招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或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辅警实行层级管理,综合考虑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和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八条辅警层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绩、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县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科学管理和职业发展需要,辅警分为若干层级。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按规定确定本级机关各层级辅警数量。
第三十条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晋升层级应逐级进行,采取考核晋升或者选拔晋升方式定期组织实施。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相关表彰或荣誉的,可提前晋升层级。
第三十一条辅警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达不到解聘情形的,应当延迟晋升或者降低层级。
第三十二条现有辅警按有关规定过渡后,根据文化程度、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资历、年限、业绩及奖惩等情况,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按程序评定层级。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考勤、保密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辅警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切实提高辅警素质。
第三十五条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辅警进行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基础公安业务知识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重点培育辅警的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的能力。
经考试考核,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定期培训是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离岗集中培训。辅警每年参加定期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定期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薪酬调整以及续用、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工作,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将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及施行时间按照省级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五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七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聘用的现有公安机关辅警,由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制定过度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实施过渡。通过过度的,按程序聘用;未通过过度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按照《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鲁公通〔2016〕89号)规定聘用的乡镇交通管理员,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划分为勤务辅警或文职辅警,并确定层级。
第五十六条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照县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模式,做好派驻公安机关辅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