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10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5号)。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聚焦规范用工、制度保障、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了明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企业为平台企业和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包括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合作企业(含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实施办法》特别对《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一是提出《实施办法》指导原则。强化政府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坚持改革创新和务实可行,坚持主管监管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统筹处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二是细化书面协议内容。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用工地点、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工时标准、管理规章、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是规定企业用工责任。规定了企业不得为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四是明确报酬补偿原则。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法定节假日或高温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工作,企业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五是建立双向交流机制。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双向沟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等,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信心和底气,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六是健全民主管理机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等民主管理方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管与监管部门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监督监察、联合约谈、联合惩戒、联合激励等工作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接下来带您了解《实施办法》详情!
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企业要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履行用工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较强自主性,但提供劳动过程并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用工地点、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工时标准、管理规章、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情形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或外包服务等合作企业。应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外包等合作方式用工的,根据其约定区分承担相应损害责任;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工责任。
企业不得为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将相关用工信息,每季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头部企业负责全省业务的负责人应将用工信息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派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区域负责人应将用工信息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域负责人应督促合作企业将用工信息报送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企业招聘行为,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平台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建立劳动报酬公平合理增长制度,逐步提高劳动者报酬水平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者劳动强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建立劳动报酬公平合理增长制度,逐步提高劳动者报酬水平。
对按照签订的书面协议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对按照签订的书面协议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法定节假日或高温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明确工作时限和休息时间
企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应当发挥平台技术优势,根据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明确工作时限和休息时间。
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
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熟知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督促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亦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以出行、外卖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国家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
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工会等应指导协助平台企业建立行业协会,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就行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
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兼顾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劳动者超强度劳动或由此造成的安全伤害。
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各级工会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应指导企业在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等民主管理方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企业加强对劳动者人文关怀,搞好“职工之家”等文化、生活设施建设,关心关爱职工成长发展。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拓展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信息对接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
各地加快规划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逐步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建立健全监督监察、联合约谈、联合惩戒、联合激励等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管与监管部门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监督监察、联合约谈、联合惩戒、联合激励等工作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双向交流机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等,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信心和底气,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对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由其所属工会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帮扶。
要适时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典型参考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要适时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典型参考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审判、仲裁裁决工作。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将平台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平台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好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