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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策电缆(浙江中策破产商标权成功拍卖)

  • 职业人才
  • 2024-02-26 15:00
  • 龙泉小编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杭州中策电缆(浙江中策破产商标权成功拍卖)

【原创作者】:刘世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一、基本案情


近日,浙江杭州桐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策”)破产清算一案中,公开拍卖债务人企业7枚注册商标,最后以30万元成交。


杭州中策电缆(浙江中策破产商标权成功拍卖)

(阿里拍卖)

2001年6月浙江中策成立,该公司是集生产、销售、研发为一体的大型电线电缆企业,曾被评为中国知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中国著名名牌”等。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并且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负荷对外担保累计达3亿元,最终导致资不抵债。


2019年12月,桐庐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中策破产清算一案。但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已久,浙江中策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因此,法院除了通过“执破衔接”程序查处了部分存款外,还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展开详细调查,发现公司名下有7枚注册商标。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将这些商标权进行处置,最终以30万元成功拍卖变价,打破了无产可破的僵局,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桐庐法院此次将商标权拍卖处置对于法院处置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但在实践中,处置破产财产时往往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变现,不仅会造成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还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延续。因此,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应当提起重视。


二、破产企业知识产权范围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由此可见,破产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其他科技成果属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仍然有效的且具有经济价值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


杭州中策电缆(浙江中策破产商标权成功拍卖)


三、处置破产企业知识产权注意事项


  • 1.全面清理、科学评估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知识产权的清理、评估和变价,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避免评估价值偏低或者有价无市的现象。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被处分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如有关知识产权经协商归破产企业与他人共同所有,则必须与他人协商,合理分割;如有关知识产权经协商归破产企业所有,则破产企业应给予他人合理补偿;如有关知识产权完全转归他人享有,则他人给破产企业的补偿应列入破产财产。冒用他人知识产权充作破产财产是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对已经放弃、不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应从企业财产中扣除。对已经设定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从企业财产中单列,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对象)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未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或虽设定质押其标的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统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 2.已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处理

若知识产权已被许可使用,则一定要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破产企业处分其知识产权应不影响处分前其与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合同期未满,则应保证合同履行,原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有关知识产权处分后新的权利人承担。


若要解除许可使用合同,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应遵循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3条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解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 3.恶意行为可撤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如果破产企业对其知识产权有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1)无偿转让知识产权;(2)明显不合理的降低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知识产权;(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知识产权质押;(4)对未到期的债务以知识产权折价提前清偿;(5)放弃与自己有关的知识产权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企业对其知识产权有下列行为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以知识产权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有关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4.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后,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转让登记,否则会面临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终止的风险。


杭州中策电缆(浙江中策破产商标权成功拍卖)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破产财产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忽视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清算之痛。因此,无论是管理人还是法院在处置破产财产时都要注意防止知识产权的隐性流失,切实保护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维护好破产企业、债权人、职工及股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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