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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职介(单位弄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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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 21:00
  • 龙泉小编

海淀职介(单位弄丢档案)


案情简介:

高女士于1985年9月至北京某市政公司工作,1986年11月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期间一直在公司下属某旅馆工作,直到1988年旅馆改办为某外科联合医院后,高女士继续在该外科医院工作工作,并且在这期间于1991年至1994年到石景山卫生学校进行带薪学习,学习完成后回到某外科联合医院继续工作。

2019年11月,高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中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在某市政公司工作的相关材料有缺失,市政公司为高女士出具《说明》,认可高女士自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确在市政一公司工作。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该表认定高女士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0月,高女士应缴费年度为28年,视同缴费年月为零,实际缴费年月为25年10个月,全部缴费年月为25年10个月,养老金核算结果为:按183号令办法养老金合计2539.30元,计发金额2539.30元,统筹支付金额2539.30元,养老保险待遇自2019年12月起发放。

海淀职介(单位弄丢档案)


2020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

关于高女士认为海淀区人保局不应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零,其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的工龄应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法院认为,183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案中,高女士原始档案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材料仅有《集体企事业招工报名册》,其档案中没有自招工之日起至1992年9月期间的其他关于工作的原始材料。

高女士向海淀区人保局提交的档案材料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在高女士相关原始档案材料不具备完整性、连续性的情况下,仅依据上述报名册及第1251号裁决书,海淀区人保局无法全面考量高女士的工作经历及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的问题。海淀区人保局据此认定高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共计421005.98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108民初95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高女士要求市政一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故驳回高女士的起诉。

后高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市政公司赔偿因丢失高女士档案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92241.6元。


市政公司认为:

1.高女士的档案由市政公司保管至2002年,市政公司将档案转至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接收单位通过审核认为档案完整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市政公司不存在造成高女士档案缺失的侵权行为。

2.高女士无证据证明其档案存在缺失,市政公司保管的档案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收纳保管,高女士亦没有证据证明丢失的档案是什么,市政公司在高女士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尽到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在确定养老金数额时相关工作期间是否被视同缴费期间系由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市政一公司1985年9月同意高女士参加工作,1986年11月为高女士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故高女士成为市政一公司正式工作人员的时间应为1986年11月,此前应为临时工,依据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标准,临时工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4.高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其自行计算的养老金数额不具有法律效力。

高女士认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确认高女士缺少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工作原始档案,档案应当由市政公司保管,市政公司称已经交付海淀职介中心,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海淀职介中心完整交付了档案,且交付的档案中包括高女士缺失的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工作原始档案,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市政公司主张高女士在1985年9月至1986年11月为临时工,应当提交证据,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意见,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3.高女士主张的养老金损失系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人保局)网站公布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且属公众可查询信息。

4.依据高女士的经济情况,如果按月支付不利于保护高女士的合法权益。

海淀职介(单位弄丢档案)


法院认为: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本案中,高女士于1985年9月至1992年9月在市政公司工作,为此市政公司对高女士档案负有保管义务。诉讼中,市政公司虽然提交了2002年10月16日将高女士档案交付海淀职介中心的存根,但并不能证明其交付的高女士档案是完整的。

生效判决已确认高女士在海淀区人保局档案中并没有自1985年9月起至1992年9月期间关于工作的原始材料,故海淀区人保局根据高女士现有档案材料为其核准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25年10个月,退休养老金额为2539.30元。

故法院认定市政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高女士档案缺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现高女士参照北京市人保局公布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予以计算其自1985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应发养老金金额为3628.86元,并与实际取得养老金差额予以计算其损失,并无不当,法院支持。相关期限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身体健康因素等综合考虑为20年,后续损失高女士可另行提起主张。

法院裁判: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市政公司赔偿高女士损失261494.4元。

海淀职介(单位弄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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