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目标
懂得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能力目标
明确特定外贸情境中的报检环节,学会出入境报检的流程设计。
项目导入
2012年上海常青进出口有限公司欲出口一批探照灯到加拿大,由于客户要求探照灯的合金灯罩应具有高效阻燃、防静电、抗静电、韧性强等特点,灯罩原材料铝合金面板需从德国进口。铝合金面板于当年1月到达上海吴淞港,验收后即发往供应商苏州鑫源有限公司供其制成探照灯,然后于当年7月从上海吴淞口岸出口。
(1)确定该批货物的通关要求。上海常青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报检员林磊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的商品信息查询页面,明确报关时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
(2)明确该批货物入境通关涉及的环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涉及的环节包括报检、计费、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后检验检疫。
(3)进行该批货物入境报检的流程设计,见图1-1。
图1-1 铝合金面板入境报检流程
探照灯是法检商品,成品探照灯生产完毕,上海常青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报检员需进行出境报检流程设计(见图1-2)。
图1-2 探照灯出境报检流程
(1)确定该批产品的通关要求。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的商品信息查询页面,得出该商品的通关要求“B”,即该货物是法检货物,报关时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
(2)明确出境通关涉及的各项环节。出境报检总体而言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报检——受理报检并计费——实施检验检疫——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不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然后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进行该批货物出境通关的流程设计。向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检验合格后由于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所以苏州局签发“换证凭条”,然后以换证凭条向上海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一)报检的含义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有: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检验对象。
(三)报检方式
出入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可以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的两种方式。
1.书面报检
报检当事人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填制纸质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当面递交报检资料的报检方式。
2.电子报检
报检当事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给报检当事人,报检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已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生成预录入号或直接生成正式报检号)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报检单,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据的报检方式。
(四)报检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包括如下六个环节。
1.准备报检单证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2.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整改后,再次报检。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生成预录入号或直接生成正式报检号)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3.现场递交单证
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做出解释、说明的,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并及时解释、说明。
4.缴纳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关系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5.联系配合检验检疫
报检人员应主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签领单证
检验检疫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签发相应的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并妥善保管。
(五)更改、撤销、重新报检及复验
1.更改
更改的情形包括:(1)已报检的货物,未实施检验检疫或已实施检验检疫尚未出具证单。(2)已签发检验检疫证单,报检人提出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经验检验检疫机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并向原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
下列情况不允许更改:(1)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规定不符的,重要项目包括: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2)检验检疫证单超过有效期,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2.撤销
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的处理。撤销后又要报检的,需重新报检。
3.重新报检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的。
4.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验。
报检人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如有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申请复验时,报检人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法检目录》根据当年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经调整的《税则目录》、《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之前一年的《法检目录》合并而成。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放行。
(一)《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
《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五项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在原八位H.S.编码的基础上以末位补零的方式补足10位码,所有H.S.编码第九位前的小数点,一律取消。“商品名称及备注”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及“子目注释”,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应。“计量单位”为《H.S.编码》第一标准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8”,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V”表示进境卫生检疫;“W”表示出境卫生检疫。
(二)检验检疫类别的确定
出入境商品的H.S.编码确定后,如果该H.S.编码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标注有“A”、“B”或“A/B”,再查找《法检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一栏的字母标注,通过字母标注查阅到该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等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不能对应,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仍依法对其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包括报检/申报、计/收费、检验检疫与处理、签证、通关与放行各环节。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和准确,应附单证是否齐全和有效,货物索赔或出运有效期是否超过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因此,报检人应及时了解掌握检验检疫有关政策,在报检时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计/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进行计费并收费。
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计收标准:
(1)以货值为基础计费,即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2)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如果一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如品质检验、动植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等,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不累计收费。
(3)货物检验检疫费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计收。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原来按货值的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货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统一按每批次30元收取;资源类商品H.S编码为第二十六章的所有商品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收,按0.6元/吨收取;气态天然气、石油原油按0.08元/吨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
2.检验检疫费用缴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出入境关系人应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3.例外情况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三)检验检疫与处理
1.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如果所抽取的样品不能直接进行检验,就需要对样品进行一定的加工,称为制样。如服装的出口要制作面料小样(从部位抽取)附报检单做面料性能测试用。
2.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通过感官、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于检验九种。
3.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四)签证、通关与放行
签证、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具规定的证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出境货物的质量、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要求,以及国际上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信誉,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入境货物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要求,防止次劣、有害的货物入境,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
出入境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证书予以放行;经卫生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放行。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通关。
1.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
(1)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各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主要包括审核证稿及全套单据,缮制各种证单,校对证单,签署和盖章后发证。
(2)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
1)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发出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或发现该批货物的其他缺陷或产生缺陷的原因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不充分或遗漏部分作进一步说明或评定。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在补充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This Certificate is a Supplement of the Certificate No.×××)。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2)更改证书。在检验检疫证书签发后,报检人要求更改证单内容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发证书。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2.申请签证须注意的有关事项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有关要求。因此,报检人在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单时应事先了解,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1)证书文字与文本。
检验检疫证书使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入境货物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2)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如下: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6个月;
5)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6)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3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3)签证流程。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两个工作日,入境签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案例
减少出口数量通关遭拒
上海星光集团为一批出口灯具报检,3月15日领取了“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来应客户的要求,在出口前更换了纸箱,临时减少了出口数量。准备妥当后,该企业于5月18日持上述“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报关手续,结果遭到海关的拒绝,请问是何原因,该企业应该如何补救?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为: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合称“报检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报检人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报检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需要索赔的可要求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最终目的地不在入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如图1-3所示。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为: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该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该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如图1-4所示。
(三)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不可提运或拆箱。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入境集装箱,与入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图1-3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起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2.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报检
入境交通工具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出境交通工具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图1-4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四)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快件运营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五)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邮寄物的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邮寄手续时,应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审核单证并实施检验检疫后方可邮寄。
入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一)保税货物的报检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并监管的特定综合性对外开放经济区域。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
1.报检范围
(1)保税区内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报检程序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3)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4)法定检验检疫对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1)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对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3)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5)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1)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2)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和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保税区货物出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保税区货物入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货物入境时,报检人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保税区内进出境货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检
1.报检范围
出口加工区内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境货物,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都列入报检范围。
2.报检程序
(1)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2)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料为原料的,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3)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4)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5)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6)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视同进口。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报检的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
(1)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货物,应提供包装检验合格单。
(2)加工区货物入境报检,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应检货物入境时,报检人须按规定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
(4)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三)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管理区内的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应实施检验检疫。报检程序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
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如下:
(1)适用于边境贸易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证单。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3)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展览物品入境时,报检人须按规定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
(4)入境展览品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能力迁移
(1)宁波新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办公椅。装运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该公司委托嘉善的工厂进行办公椅的产地报检,然后在宁波口岸报关,装运出口。
请设计该外贸公司对该批商品的报检全部流程,使其报检成功,顺利获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并画出报检流程图。
(2)2010年3月下旬,辽宁葫芦岛检验检疫局接受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报检3批原产地为德国的进口镍铜管,共10个规格,总重16.8吨,总价值为22.861万美元。经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其中7个规格、计9.8吨的镍铜管化学成分中磷元素含量超过合同规定指标,其货值为13.376万美元。3月24日,葫芦岛检验检疫局为收货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德国进口镍铜管索赔证书,经收货人与外方交涉,外商同意作换货处理。为了慎重起见,该局对初检不合格的7个规格镍铜管又进行了认真复验,经复验确认,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在此基础上,葫芦岛局及时出具了索赔证书。
请问进出口货物复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课后练习
1.一般入境货物应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天报检。
A.入境前或入境时7
B.入境前10
C.入境后7
D.入境时5
2.以下关于预报检表述正确的是()。
A.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不得申请整批货物的预报检
B.为便于易腐烂变质货物的及时出口,可以申请预报检
C.出口货物预报检时,可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D.检验检疫机构对预报检的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3.检验检疫机构对预检合格的出境货物签发(),对预检不合格的出境货物签发()。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B.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C.出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D.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4.某公司出口一批保鲜大蒜(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于2014年3月1日领取“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情况中,无须重新报检的是()。
A.将货物包装由小纸箱更换大纸箱
B.将货物进行重新拼装
C.变更输入国家,两国的检验检疫要求相同
D.于2014年5月1日报关出口该批货物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免验申请的有()。
A.食品
B.动植物及其产品
C.散装运输的商品
D.危险品包装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检商品的()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检验或复验时的状态。
A.检疫物
B.封识
C.标志
D.包装
3.出境货物经检疫合格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某企业对某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属分支检验检疫局的出口货物检验结果有异议,企业可向()申请复验。
A.国家质检总局
B.该直属检验检疫局
C.该分支检验检疫局
D.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5.因合同条款变更,报检人对已签发的证单提出申请更改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A.更改申请单
B.在指定报纸上的原证单作废声明
C.变更后的合同
D.原签发证单
三、案例分析题
2009年某外贸公司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进口种用活鱼苗,检验检疫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在对其提供的健康证书进行查验时,发现证书格式与韩国官方备案的格式明显不符,公司称不了解新的中韩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可能是韩国客户发错了证书,并保证能提供正确的证书。隔日,公司重新提供了健康证书,检验检疫人员在对新提供的证书进行查验时,发现新健康证书虽然格式与备案的格式相似但仍有多处错误。为确保无误,检验检疫机关与出证机关(韩国海洋水产部国立水产物品质检察院釜山支院)核查,确认证书为伪造。依照规定,该批货物将作退回处理。
注:为保证进出口水生动物安全,2005年,中韩签署了《中韩进出口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协议规定:韩国出口中国的养殖水生动物需来自经韩方注册的养殖场,韩国海洋水产部国立水产物品质检察院及各地支院是韩国出口水生动物的检疫出证机关。
思考题:
1.出口商为什么要伪造检验证单?
2.这种做法有什么危害?请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