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人因为“高薪”的诱惑,被骗出国前往柬埔寨、缅甸参与传销团伙、进行电信诈骗。引起热议的缅北网红李赛高目前被当地公安局认定为缅北的诈骗团伙,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有不少死里逃生的受害者通过媒体、短视频等形式进行反馈和举报,给误入迷途的羔羊和平民百姓以警示。
这些诈骗团伙在拉人“入伙”时,先是用完美的演绎和话术给受害者们留下好的初印象,“出国挣大钱”“工作环境安逸舒适”“福利津贴应有尽有”,不知不觉就陷入了圈套。等黑心中介通过不知名手段办理好相关手续,受害者们还尚且察觉不到;然而到了所谓的国外,也就是缅甸、柬埔寨等,带路人一改往日的温柔形象,语气变得生硬、表情变得狰狞,环境也不是之前说过的“舒适安逸”。
这些诈骗团伙可不会轻易放过到手的劳动力。他们率先拿走受害者的相关有效证件和手机,斩断一切与外界的联系,反抗者则会遭受毒打;再甚者还会用上枪支威胁。那可是枪啊,冷酷无情的武器。无法反抗的他们只能“听话”,按照领头人的要求,以情感为基础、以话术为剧本,进行电信诈骗或者是拉人入伙、进行传销,就这样一错再错下去。
长此以往,精神变得麻木,人心逐渐冷漠。没有强烈挣扎意愿的受害者,终将陷入这不可自拔的泥潭、再无重见天日之时;想逃离但没有巧妙方法的羔羊们会继续受到残害,变得面目全非。女性被卖去当地家庭做老婆、被卖去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与赌博、淫秽工作,男性被圈养起来,准备做卖血的“血奴”。
听上去已经惨无人道的事实描述,却是发生在祖国大地和这些国家的故事。这让我们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来制裁这些传销者和诈骗团伙。
首先是电信诈骗,抽丝剥茧出来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于诈骗团伙中的黑心中介,一般通过非法手段将劳动者们带出国境,属于常规意义上的“偷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工作地点为控制劳动者而进行枪支威胁的管理者来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触犯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将女性贩卖给当地家庭或者娱乐场所的行为,可能涉嫌组织他人卖淫。根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同时,该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已经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被拉去做“血奴”的男性来说,被圈养在某处而失去人身自由,他们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将他们圈养起来的残害者,则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场涉及多方的腥风血雨的交易,暴露了人性的无穷尽欲望和贪婪,还有作为豺狼的诈骗团伙的无法律下限。我们应当遵守法律、勤恳地走正规渠道工作,而不是贪图一时的“高薪”,听信花言巧语的迷惑;同时对于这样的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举报,杜绝陷入困境的源头。拒绝买卖,就没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