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判决书
【案例】石某,女,1988年出生,重庆人。2014年7月,石某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程序,被县人社局招聘为“特岗计划”教师(简称“特岗教师”)。后石某与当地教育部门签订聘用协议书,在镇上的小学任教,并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三年服务期内,石某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2018年4月23日,当地县人社局发布了《XX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拟从大学生村官和特岗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石某符合报考资格。报名后,石某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并进入体检环节,让人意外的是,其体检结果显示梅毒阳性。同年5月28日,石某到当地中心医院复查,经复查,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确认其曾患梅毒,体检不合格。
特岗教师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特殊教师岗位
随后,当地县人社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未给石某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事情到这里,可能很多人都认为石某不可能被录用了,因为梅毒属于性病的一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体检要求中都明确规定梅毒等性病不合格。
可事情竟然发生了转机。
1、什么是特岗教师?
特岗教师计划始于2006年,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特岗计划”是国家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一项特殊就业和教育政策。
2、特岗教师有什么待遇?
教育部文件明确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转接工作。
对于该项规定,各地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比如本案中的重庆,就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其中也明确提出:特岗计划考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也就是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愿意继续在当地做老师的,要确保全部入编,转为事业编制,而且是经考核合格就可以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并不需要再参加事业编制考试。
案例中,石某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在石某等特岗教师工作3年以后,重新组织一次面向特岗教师的事业编制考试,通过考试后才办理入编手续,显然已经违背了上述文件精神。
在被取消录用资格一年后,2019年4月,石某向当地县人社局书面申请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当地县人社局书面答复《关于石某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明确石某体检不合格,不能进入考察及以后(包括考察、公示、聘用等)招考环节,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石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人社局的答复,判决县人社局为其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关于石X X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石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当地县人社局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当地县人社局再次作出《关于对石某同志申请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的处理意见》,载明:我局不能为你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石某不服,再次起诉至当地县法院,请求撤销处理意见,并判决当地县人社局依法为其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
这次当地县法院没有再含糊,直接判决:责令县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石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
当地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石某虽然是“双特计划”教师,但没有取得事业单位编制,对其入编和聘用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2.法院直接判决责令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石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有超越职权之嫌。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而不能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直接办理入编手续,是否违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问题。
“特岗教师”公开招聘程序就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只是入编在公开招聘之后。也即说明,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经学校考核合格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入编手续,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规定,故县人社局提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
2、关于法院直接判决责令县人社局为石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有超越职权之嫌的问题。
之前法院已经撤销县人社局关于取消录用的处理意见,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但县人社局在收到生效判决后,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取消录用的处理意见,事实上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导致行政程序空转。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看,县人社局应当为石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县人社局已无裁量余地,这种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要求县人社局为石某办理入编手续,并无超越职权。
最终,重庆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县人社局必须为石某办理入编手续。
作为公务员,作者看过很多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考导致的诉讼案件,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没有这个案件特殊,它有3点不一样:
1、法院直接明确,特岗教师工作满3年后,只要本人愿意留在当地工作的,直接转为事业编制,不用再通过事业编制考试,等于否决了当地人社部门的土办法。
2、法院直接判定当地人社部门必须录用石某,这个判决很大胆。过去看到的大部分判决,只会政府有关部门撤销某某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但对于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法院并不会明确提出要求,因为这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坦白讲,很多类似判决确实导致行政程序空转:法院说我的行政违法,那我就撤销再做一次,但是和上一次的一样,这样我即执行了法院判决,但结果和之前一样,事实上就是行政和司法程序空转。本案中的法院为了避免这一点,直接判令录用,当地人社部门必须执行,这点很难得。
3、梅毒阳性不再是本案的焦点。既然石某在3年前的特岗教师招聘过程中已经通过了体检,证明她那时候并未患梅毒,因此即便她现在患了梅毒,也不能再以梅毒为理由拒绝录用。道理简单,糖尿病是公务员体检的否决项,但是如果我做了公务员以后再得糖尿病,你也不能辞退我。
可能很多人认为这个案子比较简单,但就是这样一个案子,持续了三年才得到比较理想的结果,实属不易,因为它看似简单,却有很多突破,必须给当地县法院和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点赞。
最后问下大家,你了解特岗教师么?你认为特岗教师值得考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