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碑林区法院对曹某辉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首犯曹某辉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数罪并罚,获刑11年6个月。
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曹某辉和赵某某共同成立了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超市、商场等经营。因曹某辉和赵某某均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曹某辉即以其亲属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其本人实际掌控着公司的项目开发和经营活动。
在征地和房地产开发期间,曹某辉指使或伙同张某虎等人,多次对反对征地、不同意拆迁的群众实施殴打,迫其就范;对自认为影响到超市正常经营的群众随意指责、辱骂、围殴。曹某辉、张某虎等人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后,均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所谓的“谅解”的方式了结,使得公安机关对上述事件均以治安案件处理结案;2013年,曹某辉为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取土,破坏耕地10.74亩,长期无人问津。通过种种恶行,曹某辉等人在当地群众中逐渐形成了暴力违法在前、花钱了事在后的的行事方式和社会影响,也逐渐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宏辉公司在当地的强势地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曹某辉从蓝田县国土局辞职,成为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合伙人赵某某退出。曹某辉随着经济实力的扩大,为谋取更大利益和壮大声威,有意加强安保力量,尤其是在2016年3月30日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互殴致其受伤后,曹某辉随即着手连夜通过杨某与北京某护卫公司联系雇佣保镖。同年4月,曹某辉先后招募了具备散打、搏击技能的张某英等5名被告人充当其保镖,又让5人介绍有相似技能的同乡、朋友一并前来,陆续招募了十多名被告人。
2016年6月,曹某辉以公司安保部的名义将上述人员编入,任命张某英为安保部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又先后任命副队长。为了壮大声势和刺激这些人员为其效力,曹某辉给其支付远超过宏辉公司一般员工的高薪,并日常安排进行体能、搏击训练,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同时,还违规给安保部队员配备了电警棍、催泪瓦斯、甩棍等警用器材,并要求安保部队员遵守其制定的纪律、服从其发布的命令;“对违反公司规定、危害公司利益、威胁公司工作人员安全滋事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并承诺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律由宏辉公司出面解决。宏辉公司安保部队员在曹某辉的授意、指使下,在当地宏辉广场一带,针对所谓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和群众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借故生非、肆意殴打等欺压百姓、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在当地形成了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曹某辉对于安保队员中所谓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敢打敢冲的队员予以“表彰和金钱奖励”,事后还安排人员以公司名义对被害人赔偿;同时还对个别被害人进行举报施压,授意安保部队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做虚假陈述等手段,将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掩盖,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自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表面上采取合法组织形式,实际上在曹某辉提供高薪刺激和经济保障,并在其授意、蛊惑、包庇、纵容下,有恃无恐,屡生事端,在宏辉广场一带先后实施了一次强迫交易、三次寻衅滋事、一次包庇的犯罪行为,对商户及周边群众随意持械殴打、围殴,致三人轻伤、一人伤残、一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8月1日,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宏辉广场一楼入口临街铺位租予张某开设珠宝店。合同签订后,张某与丈夫在其租赁地址上开设珠宝店并正常经营。
2018年8月8日,在合同存续期间,曹某辉为了提高商场的客流量、获取更高收益,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擅自将已租赁给张某的铺位租给某公司开设手机体验店,单方面要求珠宝店搬至商场后部,张某夫妇拒不同意。
9月3日,宏辉商场店店长穆某方按照曹某辉的授意,安排对珠宝店封店。穆某方安排人员断电,又指挥刘某等七名安保部成员对柜台张贴封条,李某见状与店内员工撕扯封条,曹某辉在电话中指使穆某方将李某店内员工清离。随后,曹某辉又电话安排负责商场管理的副总经理张某虎到场协助封店。穆某方在得到指使后,便安排安保部成员将珠宝店内员工向柜台外驱赶。李某为维护店铺正常经营,冲入店内与安保部成员发生冲突,代某乐等多名被告人当即对李某进行围殴并拳打脚踢,在李某倒地后仍继续殴打,致其多处受伤。之后,穆某方安排安保部成员将李某抬至一楼南侧警务室。在警务室内,李某被再次殴打,双手被塑料扎带捆绑控制。后张某虎接到曹某辉电话赶到现场,因珠宝店店员雷某不愿意离开柜台,张某虎又对雷某进行殴打。珠宝店员工报警,民警到场处置,拨打“120”将李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李某额顶部挫伤、颜面部挫伤、双眼挫伤、多处肋骨骨折、双肺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十级。9月25日晚,穆某方组织人员将珠宝店柜台搬离,将原有铺位柜台清空。原本合法经营的珠宝店被迫终止经营。
2016年7月20日晚,被害人杨某、朱某与朋友周某、侯某四人前往蓝田县宏辉商场金石KTV,在乘坐商场电梯途中因电梯故障被困,期间,侯某用脚踢踹电梯门。后四人到达KTV。之后,杨某、朱某先行离开KTV,当二人行至商场停车场入口时,被张某涛拦住询问踢电梯门一事,被害人说明未踢电梯门,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涛以有人闹事为由叫来安保部刘某等多人,要求被害人去看监控视频。同时,张某涛将该情况向曹某辉汇报,曹某辉授意张某涛“不行就收拾”。
当张某涛、刘某和被害人行至商场停车场发生口角时,在张某涛暗示下,刘某等多人对杨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万某成将朱某抱摔在地并骑在身上,袁某波手持甩棍顶住朱某头部。经鉴定,杨某左前额、右上唇皮肤擦挫伤、双眼钝挫伤等,综合评定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曹某辉以宏辉公司的名义赔偿杨某3.5万元。
次日,曹某辉了解情况后,安排未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几名被告人前往蓝田县文姬路派出所做虚假供述,让统一口径,并称是被害人主动惹事,最终公安机关将该案以治安处罚案件处。
事后,曹某辉为了纵容和鼓励安保队员,给安保队员开会时对当天参与殴打被害人及事后在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的多名被告人每人发300元。
1月17日,碑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曹某辉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曹某辉等10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4.2万余元,并退赔珠宝店租金、经济损失等31万余元。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