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龙泉人才网 - 职业人才 -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 职业人才
  • 2023-11-09 20:00
  • 龙泉小编

棱镜洞察,专注于上市公司信息解读,保护中小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后,无论股票数量多少,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那么,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这些权利呢?相信下面的分享对您有所帮助。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世界银行每年发布了《营商环境报告》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进行评价,重点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以此得出一国营商环境的等级。作为客观的第三方外部评价,世界各国政府日益寻求从《营商环境报告》获得客观的数据作为行动依据,以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近年来,中国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持续大幅提升。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过去两年里,中国的排名从第78位跃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进入全球营商环境改革步伐最快的十个经济体之列,这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的最好名次。香港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全球最便利营商地的第三位,排名上升一位。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新实行的《证券法》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工作作出规定,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仅A股就有2.1亿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也可以叫“散户”“韭菜”)。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图1:A股投资者情况统计表(2022年11月)

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基于市场发展阶段的因素,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主动式”、“保姆式”的结构,但在实践中投资者普遍对自身权益不重视,受到侵害而不自知,大部分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导致自身权利受损而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甚至因大部分人不行使权利或错误行使权力而导致公司走错方向,最终使得自身的利益得不到发展。这也给监管层增加了“保护成本”,但也因此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保护模式”,在监管单位中形成了工作常规化和意识主动化的氛围,上升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前提是明白自己权利内容及边界,而高效行使权力并达到目的,需要一个理性的认知前提和基础。“棱镜洞察”作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立身之本的倡导者与践行者,不忘初衷,始终关注着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动向。为此,棱镜君曾发表过《保护中小投资者》一文,系统地介绍了中小投资者的内涵、法律制度、侵害类型、保护机构和观点建议等。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今天,棱镜君就从普通投资者的角度,思考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的“权利”、“地位”和“自我修养”。我将从上市公司股权的内涵股东的十六项权利、常见的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一、股权的内涵

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基于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法定权利。

权利是法律用语,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所以,从您持有第一手上市公司股票开始,您就成为了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您持股多少,不同法律都赋予了您多种权利。

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查询权、表决权选举权、建议权和质询权(监督)、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份回购请求权、提名权、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之间互为影响。

中小股东通过行使参与经营管理权(前述权利),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表达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公司经营管理建议,协调与大股东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影响上市决策、促使公司更好的发展、使自己能得到更丰厚回报的重要体现。

但是,不同股东的身份(如大股东、董监高)、持股数量(1%、5%、20%、30%)等差异也有不同程度的权利限制。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在总股本中所占份额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东却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处于巨大的风险背景中。

棱镜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的规定,梳理出了较为常见的十六项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为了便于读者理解,部分权力之间存在近似的内容,跟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一定的小差异,敬请注意。

二、上市公司股东的十六项权力

(一)股东大会参加权

只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无论数量多少,任何股东均可以参加上市公司或股东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

股东大会一般由公司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来行使权力。当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权限和内容内)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这个规定丰富了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四)召开董事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公司信息。新《证券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为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索取,比如内幕信息,非公开的信息,哪怕是股东,也不可以打听或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但你可以询问以下信息: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查阅上市公司资料、电话询问、邮件询问、投资者交流会、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提问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

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通过查阅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知情权应当是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满足。在复杂的商业战场之中,个别股东也存在着利用知情权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刺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为此,上市公司在保障其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其权利的行使。

(六)建议质询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监高列席会议的,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质询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正的权利。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股东行使质询权的最佳时机。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列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这些质询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应当记载于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七)提名权

这个提名权是指提名若干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而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提名权,一般是由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一般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

(八)选举权

1、选举权的含义

股东的选举权是指有权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个“选举”对象可能是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名的,所有股东都有选举权,其实也就是表决权差不多的意思。股东也可以自己提名一个人来做董事或监事,不过一般要有3%以上的股份才有提名权。

2、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的非职工董事和非职工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的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它操纵公司,监管层就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

那什么是累计投票制度呢?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比如某股份公司有100股,其中,某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比70%,其余股东占比30%。该公司拟选3名董事,若实行直接投票制,那么全凭大股东的意志决定进入董事会的人选;若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行使累积表决权的票数为210票,其余股东为9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所有票数都投向1名候选人,则该人必然当选,因为若大股东想使其他3名候选人当选,3人票数合计需要超过270票。

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一定程度上实现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九)表决权

1、表决权的含义

表决权是股东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决议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是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场所,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转变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因此,每个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委托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所以赋予小股东委托表决权。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可通过股东大会现场或网络两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方式更便于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十)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获得收益。股东获得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其中,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红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权利;股票红利也称“送红股”或“送股”,是上市公司将可分配利润折算成股票(红股),按照持股比例无偿向股东分派的权利。

关于分红事项,棱镜君曾发表过《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对股价有何影响?》,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分红方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析。

(十一)股份处置权

任何股东均可以“依照法规”对股票进行转让、赠与或质押。

这个“依照法规”字少事大蕴含着非常多的限制,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IPO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它的持有期限、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都有着复杂的规定。对于上述人员的股票减持,棱镜君曾发表过《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攻略》,感兴趣的可以去翻一翻,但要特别注意最近又出新规了,需要更新。

(十二)公开征集权

2020年9月4日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历时1年多的修改后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颁布!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谁有征集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图2:转自深交所投教 | 一图看懂《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棱镜君认为有以下特点:

第一,这个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前面说的中小股东“集体行动困境”问题,有助于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防止中小股东权利的浪费,从而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优化上市公司表决机制、提升上市公司决策效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

第二,目前的利用率不高。这个制度到目前为止只实行了一年,从市场实践上看,较多的是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但也有持有1%以上股东就董事人选问题提出公开征集的案例,如先河环保。说明此项权利已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第三,可能成为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比如某个股东可以通过征集提案权、表决权找到自己的“同盟”股东,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增加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力量。

第四,关联交易事项增加了未知风险。如当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时,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但如果相关方能够有效利用这个制度,就可以保障交易的成功或阻止交易的成功。

可以预见,市场上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现象。

(十三)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上市公司看起来是个很大的命题,其实也就是一些简单的技术问题。棱镜君前面发表了《如何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十五个姿势)》一文,对收购上市公司前的准备、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变更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框架和收购上市公司的十五种方式进行了详解。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感兴趣的朋友去翻一翻前面说的那篇文章。

(十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如在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这个事项很少发生。

(十五)依法求偿权

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十六)诉讼权

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认为其作为公司权益持有者的实体权利没有得到公司满足,或者受到公司侵害时,任何股东都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受到公司侵害,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比如,下列情况,股东可以发起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常见的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

从侵害主体角度来说,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包括其近亲属同学好友等)及员工;重大交易事项(如收购并购)的交易方、中介机构及各方具体执行的团队成员(至今难以发现的群体);基金经理(包括公募及私募)、证券分析师及投资经理;以操纵股价获利为目的的外部资金体。

从侵害类型角度看,棱镜君简单罗列几个常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类别。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信息的法律义务,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当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获得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和攫取不法收益,往往会向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实施证券欺诈不及时发布或故意漏掉部分重大信息、或者财务造假发布虚假信息隐匿重大信息,或者发布不应该发布的信息,甚至有意散布小道信息,使得根据错误信息进行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红光实业案、大庆联谊案、ST东方案、银广夏案,这些震惊全国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最终结果表明,中小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证券欺诈的直接受害者,而且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二)大股东的违规操作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天然的“操作优势”,有关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利益输送问题与公司的大股东密切相关,其利益输送方式主要包括恶意增减持股份、特定关联交易、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及高额派现等。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获得巨额利润,或知悉上市公司不利信息提前减持公司股票,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涉及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在交易资产估值定价(高价卖给上市公司及低价买上市公司资产)、付款方式(如超高预付款)等侵害公司利益;在我国,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最常见的隧道行为,具体方式有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

另外,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也是近年高发的违规通道。

如此,大股东通过投资行为、侵占资产、非公平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隐性收益,成为自己的“小金库”。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神秘人”操纵股价

每一家妖股必有一个“神秘人”无形地操纵着股价的变化,大多数操纵者往往利用基本技术面的熟悉及资金量大的优势,寻找法律漏洞,避开监管,对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进行投机,操纵价格的未来走势(趋势分析法还敢用不?),做到不被中小投资者发现,从而获得丰厚的投资利润,炮制所谓的“题材”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圈套中。

(四)内幕交易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于“内幕交易”,投资者早已不再陌生。内幕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向来为投资者所痛恨。早年,内幕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提前知悉业绩数据,安排亲友买入公司股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主体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态势,如人民日报所言:一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中,近一半涉及并购重组。由于一些并购重组项目决策环节多,直接涉及的知情人员多,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信息不泄露具有相当难度。二是内幕信息呈爆炸式传递,内幕交易主体“群体化”、“裙带化”,形成一批“窝案”、“串案”。内幕信息在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传递,扩散范围广,速度快。三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或审批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卷入内幕交易,以权谋私。

四、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赔偿,则无保护。说到投资者保护,自然离不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维权。当股东受到损害时怎么办呢?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采取协商、调解、投诉或举报、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来自深交所《用好这些“武器”,为投资之路保驾护航》给我们作了详细的介绍。

(1)协商。这是最直接、最经济,往往也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

(2)调解。调解就是投资者将争议事项提交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帮助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调解可以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调解员主持下进行。经过调解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字盖章。

(3)投诉。如果前面两个无解,那你可以向证监会、证监局或交易所投诉。这几个机构均设有专线接待。

(4)举报。证监会设立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5)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如不履行,相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也可以委托给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进行维权。诉讼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这种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7)积极利用独董制度发声。根据现行规则,重大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就此发表意见。因此,关注关联交易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将意见表达出来。

(8)充分行使质询权和投票权。当面对不正当的重大交易时,中小股东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质询,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可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用投票权发声音。

实践中,哪种方法最有效、最适合,要结合纠纷双方涉案金额大小、各自证据和事实优劣、以及纠纷解决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后续是否要维护合作关系、双方信任基础等综合考虑。对投资者而言,最适合自己的法律维权方法才是最好的方法。

红光实业(作为一个散户)

——End——

【喜欢就点个赞,关注一下呗!】

棱镜洞察,专注于解读上市公司信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让国人更懂上市公司。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龙泉人才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收录文章侵犯到您的权益/违法违规的内容,可请联系我们删除。
https://www.lqrc.cn/a/zhiye/76370.html

  • 关注微信
下一篇:暂无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