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因为各种协会起诉小摊贩商标侵权闹得沸沸扬扬,大家跟随小氪一起学习了不少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这三起案件大家都分清楚了吗?可以去看小氪之前写过的文章了解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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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起案件都与一条法规联系紧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有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话,那“哈尔滨啤酒”为什么可以以此作为商标,并大肆宣扬地打广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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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该报告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55起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了“哈尔滨啤酒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例被作为“包含地名要素商标可注册性的整体判断”的典型案例。
4月25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同题内容,并带有话题词“哈尔滨啤酒地名不违反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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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微博称,在再审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诉争商标“哈尔滨啤酒”虽然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哈尔滨”,但由于“哈尔滨”在啤酒商品上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客观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该案诉讼已历时近8年,期间经历过多次审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包含地名要素,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地名与其他构成要素组成,不能当然地以其中包含地名为由,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而仍需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哈尔滨”系列啤酒产品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哈尔滨”商标时,可以将其与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尔滨啤酒公司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产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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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业信誉,诉争商标与哈尔滨啤酒公司“哈尔滨”系列品牌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产源上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规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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